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物权法第139条及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受让人未经登记,而权属人隐瞒经营权现状,未与受让人沟通,未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将土地流转给善意第三人,未将经营权交付就办理登记。第三人依据流转协议和上述法律规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原由受让人在土地投资的建筑物、水电、鱼塘、畜水池等不动产设备设措,所种植养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鸡鹅鸭等动植物仍归受让人所有,第三人没有权利处置这些财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让人协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权益是要给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但和则两利,争即相互受损是必然的。原权属所有人、第三人、受让人人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协商过程,是友好地协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等等,那就看三方协调的结果。当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发包人让受让人继续经营管理。
1、判决书是取得物权合法性的依据,可以据此更改原登记权利人。
2、不动产善意取得,如果登记后,善意取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3、判决书不能对抗上已取得的房屋登记。
对于签订该协议的第三方,他并不清楚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卖车卖房,因第三方信赖车管所及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而与你丈夫签订了有关买卖协议,并且完成过户的。你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和第三方串通交易行为损害你的利益,那个因此取得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为善意而被称为善意第三人。
而且你的协议其实是附生效条件的,在你丈夫过错的情形下,该协议才产生了赔偿效力。建议,你可以去公证,或者把自己的名字先加在产证上,上海这里只要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加上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如果产证上除了你配偶还有其他人,还需要产权证上其他人到场承诺同意),这样,在形式上你就称为登记名义上的权利人,以后你丈夫要处分该房屋,就多了层障碍,也就是他要擅自处分,几乎不可能,你必须到场签买卖合同才有效。因此,律师建议,先加名字,再公证,这样万无一失。
法院查封房产,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查封时该房屋第三人实际使用,但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将该房屋交给第三人继续使用。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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