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_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6:52:27 人阅读
导读:偷偷录音可以当证据吗?可以!《民事诉讼法》和《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明文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当事人陈述4.录音录像视听材料5.电子信息材料6.鉴定勘...

偷偷录音可以当证据吗?可以!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明文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 2.物证3.当事人陈述 4.录音录像视听材料5.电子信息材料 6.鉴定勘验 7,专家意见。8,证人证言。

所以,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要在法庭上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承认、法官采信,才可成为正式证据。证据有三要素,一,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二,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三,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偷在对方当事人家中安装摄录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就不合法。通过胁迫收买证人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不合法。

取证不合法的证据必须排除,法官一律不予采信。

我是法律解忧君,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解忧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办理案件。对于您的问题,我首先要回答您的是:手机录音是可以做为证据是使用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手机录音都是可以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的,因为要符合证据要件。因此手机录音能否最终被采纳,关键看该录音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是否具有客观性。结合办案经验,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言语为您讲述手机录音的那些事。


一 不能作为证据的录音

1强迫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思的表述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我们取得的证据必须是对方本人的在没有他人强迫下真实的表述,如果是在一个强迫的环境下,比如武力控制情况下,比如言语威胁之下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便你取得了手机录音,也是不能被认定的,反而还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被刑事制裁。

2 手机录音的取得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你取得的手机录音招数太缺德,那肯定是不能作为证据的。比如你把录音设备放到了人家的床底下,偷听偷录,这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跟踪对方,采取的方式偷拍偷录也是不被允许的。

3 手机录音被剪辑,篡改,嫁接的不能作为作为证据使用,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于是就将手机录音中不利于自己的给剪辑了,把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连在一起了,自认为天衣无缝,其实是自作聪明,因为这个录音肯定需要当庭质证的,你的手段肯定会被识破,在者法院对于这种证据也是审查的力度非常大,根本不会被采纳。

4 录音存疑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录音不被采纳的情况。因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在法律上证明力较差,法院对于该证据采纳会慎之又慎,而往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里的内容,都具有主观性,有时很难从录音中得到有效的线索或者对于事件的真实性有疑惑而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样往往会导致该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 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内容

1,偷录的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即便对方认为你是偷录的,到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偷录的证据只要对方证据要件都是可以被是使用的,即便对方以偷录为由抗辩不会被支持。

2 早保留好录音的原始载体,如果能提交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如果提供有困难,可以提供刻录版,但是证据原始载体必须留着。因为你提交的证据很有可能被对方质疑作假,此时需要鉴定,鉴定就需要对原始载体鉴定,丢失或者提交不能是会出问题的。

3录音证据绝对要清晰明白,不要存疑。你在录音时对于你的案件的关键问题一定要在录音里体现,要不然就白录了。录音模模糊糊,似是而非,很容易被对方足以反驳,此时的承办法官是中立的,他是看证据说话的,你的录音不能说明什么的时候,是不会被采纳的。

4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因为录音证据证明效力微乎其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时,有很大风险败诉因此需要你搜寻其他的证据来跟录音证据一起证明你的案件事实,这样可以做到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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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录音证据关键是要看你取得录音证据的手段或者过程是否合法,而不见得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为往往你要取得录音证据的时候,对方是不可能让你大大方方去录音的,而且如果对方知道你录音,也不可能说实话的,所以不征得对方同意的录音不见得是无效的证据,关键是你用什么手段取得的?

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私自潜入对方家中卧室,安装窃听器材,获得了录音。这种证据由于侵犯了对方隐私权,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但是如果比如就是两个人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或者在面对面的交谈过程中,一方偷偷用手机或者用录音笔,录下了双方的交谈过程,这种录音证据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除了录音证据的形式上是否合法,内容上是否合法也很关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你要能够证明你被录音的主体是谁?如果对方不承认是自己说的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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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录音证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法有效的录音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个就是,一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张三承认他欠李四钱的录音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证明录音中与李四对话的这个人就是张三本人。这种证明可以是在对话的时候,张三明确承认,也可以是在事后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在录音的时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张三的名字,如果张三应答,显然他就是承认自己是谁了。如果在录音当中没有录下对方的身份信息,那么只能对该声音进行司法鉴定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录音的内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采用偷录的方式进行录音的,但是这种偷录指的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你与对方的谈话。但是如果此时,还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也被录了进来,这时该录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隐私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录音就有可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文件。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提交的录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经过剪辑的,而且要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

假如你当初是用手机录的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把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出来存到u盘里或者拷到电脑当中。这样备份是可以的,但是原来手机当中的文件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

另外就是,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原来的录音是什么样,有多长时间,就提交什么样的录音。所以这一点也说明,我们在录音的时候一定要先对自己想要谈话的内容有一个事先的准备,避免在录音的时候,谈话过于罗嗦,而导致录音文件过长。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录音文件的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否则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录音应当是由债务人本人的陈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录音内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债务关系的情况,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

只要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偷拍、偷录、窃听证据就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2002年4月l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规定》第68条也明确了: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新规定,对于争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先决条件。

  在没经过对方的同意下的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理由如下:  1、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只要不是采用窃听或其它非法手段进行的录音,即使在录音前未征得双方的同意,其取得的录音仍是合法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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