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挪用集体资金是不是违法_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如何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3:35:06 人阅读
导读: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编辑同志: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专款账户,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

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读者李芳李芳同志: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九十四条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你好,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的公款,是作了什么用途?三个月以内还上,一般要不涉罪。未还上的话,一般就要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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