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有_哪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17:50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条文篇幅远少于《民事诉讼法》,很多程序性规定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有不少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因此,行政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不能都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等3章,包括回避、财产保全、调解、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程序、判决与裁定、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涉外行政诉讼等方面并未作出详尽规定,因而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行政实体法中的日有工作日和自然日之分,行政诉讼法中的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是指自然日。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其中注意“劳动争议”,其没有独立的诉讼法规定,也是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这一法律对什么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空间范围内适用。 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首先从主体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争议,也就是说,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其次,从诉讼标的上,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概括为:

①由民法、婚姻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如财产权益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

②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纠纷,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

③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这主要指的是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那几种案件。 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哪些人之间发生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循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这就是说,基于国家主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一切领域内发生效力。所谓一切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范围。 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予公布,同时该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因而,《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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