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来说说我的经历吧。
我从事企业行政管理岗位七八年左右,亲历过企业和个人的民事诉讼,在这种民事诉讼里面,指鹿为马,颠倒事实的现象,很普遍,特别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就更加恶心了。
至于伪证的定性,这就不好说了,因为对方说他这样理解,所以就这样递交证据,其实这都是打着擦边球的伎俩,很恶心的。这种于事实不符的证据严格来说就是伪证,但是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深究这种擦边球的证据,所以,这种风气很普遍。
我自己都试过被对方律师凭空捏造事实,然后找村委会出了一份证明指证我,其实村委会连我是谁都不知道就妄下定论了,这些人工作很儿戏的,玩意是刑事案件,这样的证明就害死人了。
小人多,遇上了,往往就算自己有理都很难说的清楚。平时留多一个心眼防着点,上了法庭,也就准备好应付对方的伪证,还有颠倒是非的指责。
就这个熊样子。
本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参加民事诉讼的相关人员在诉讼过程中,蓄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应按照上述规定惩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伪证行为的责任及处罚,只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不像刑事诉讼中专门规定的伪证罪。
1、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伪证罪的处罚视犯罪情节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法官和被告方私自以人民法院的方式下的判决书是否属于伪造证书,单方面下的判决是否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