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条300元的土狗怎么判刑_农村为什么那么多偷狗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8:12:40 人阅读
导读:盗窃2000元以下够不上刑事案件当然多次犯罪的例外,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是可以处罚金的。以下是相关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2000元以下够不上刑事案件 当然多次犯罪的例外 ,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而治安处罚是可以处罚金的。


以下是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判刑不是理所当然吗,偷窃他人的狗,也是偷窃罪,既然是偷窃罪,判刑就理所当然。

农村里的土狗,都不是养的用来看的,本就承担着看家护院的责任,对于农民来说非常重要。

而且所谓的土狗,中华田园犬,其实大都聪明伶俐,又好养活。

我弟弟家有只小土狗,晚自习回家,大晚上的那时候农村也没有路灯,吓人,小土狗每天到一定的时间就自己出门在路口等他回家,然后护送他一路到家。

他们虽然得不到很多宠物狗的待遇,甚至吃的都不是狗粮,是剩菜剩饭,但是却监护着看家护院的职责,家里的鸡鸭都需要它警惕着有没被偷窃。

所以,偷狗这样的行为本身就非常可恶,且不说一切偷窃的行为都不值得原谅。

就说狗本身就是容易和他人产生信赖关系的动物,都说盗亦有道,偷农村里鸡鸭狗的人更是卑鄙。别人一年到头赚多少钱,养只土狗你都要偷。

一般这种偷土狗的大都都是翻到别人院子里,然后射杀后,又进去偷走,所以评论里别说什么这是为了除害。

对于农村的土狗和宠物狗根本不是一个功能的。

最后,盗窃就是盗窃,尤其盗窃本身经济不宽裕的人,没什么辩解可言。

感谢邀请!

首先拉一波对偷狗人的仇恨,我家也丢过几只狗,还有一只是被下了药,奄奄一息爬回家门口死掉了,剁了尾巴抢救也是无济于事,因为那只狗特别听话,也是和我感情最深的狗狗,心疼,憎恨!

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养狗老家护院,因为大多都草狗所以都是散养,这也让心怀不轨的人看到了可乘之机,游手好闲的人打起了狗的主意,偷狗卖钱,各种伎俩都用,有用药的,有用锁套的,想想我就狠的牙痒痒,农村散养的狗会到处找吃的,游走于街道,据我发现,狗不在自家门口的时候见到人都畏畏缩缩的特别怕人,你要喊它一声它都吓的赶紧跑,因为不是自家所以缺少安全感。但是在自己家门口它还是很威猛的,见到陌生人里会展现它的本领了,陌生人靠近他是不会怂的。偷狗者想必比我们更了解狗的习性,能套就套,实在不行就用药,哎,真是可恨至极呀,为了那点钱没了人性!




这种现象在农村还是时有发生的,比较让人愤恨!

我家就丢过一条很好的狗,从哪个时候我就不养狗了,因为一条狗,你从小把它养大耗费的精力,投入的情感,没养过的人是体会不到的。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不会因为你的窘迫而背叛你,只要认定你是主人后,会一直忠于主人。

这是其他动物不具备的特点,而且善解人意,会在你高兴的时候,给你撒欢,分享你的快乐,会在你忧愁的时候,默默地陪伴你,分担你的忧愁,会在你偶尔出行的时候,勇敢的给你看家护院。

所以如果要是我看到偷狗的人,会从心里,无比愤恨的,不管他是什么原因,也不值得同情,

即便是他生活窘迫,或是多少借口,也会让他付出代价。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愤恨这种人,就施以暴力,因为如果那样就也触犯了法律!

所以我一定会报警,相信人民警察会给偷狗的人以应得的惩罚。

只是惩罚力度应该加大,现在遇到这种事情,大多还是罚款,拘留,了事!

所以根本不能对偷狗者,够成威慑,因为产出比不够,抓到偷狗者罚几百,几千,偷两次就够了,出来还会继续偷,所以加大处罚力度,才会杜绝这种现象。

个人见解,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从法律上来讲必然是会被定罪的,但隐藏在这个问题之下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狗能通过报警找回来吗?现在养狗户很多都是无证养犬,如果报警的话,警察同样有责任把这只无证违法养的狗没收处理掉。所以大多数时候,报警的结局是同样无法找回属于你的狗狗的。


这张图是我丢的狗,当时我一个一米八大汉哭成被抛弃的小媳妇儿,现在想起来心里还酸酸的。

所以既然养了它,那就要对它负好责任,因为你是它这一生唯一挚爱。绑好牵引绳,时时常关注它的动向,用我们的责任心和作为一个人类的智慧去好好珍惜我们与狗狗这一世的缘。

能判刑!

根据偷盗罪投诉,因为狗狗是每一个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有权利保护。

如果说偷狗贼用毒镖等工具做案,还应该以蓄意谋杀罪投诉,让国家法律严惩这些丧尽天良的偷狗贼。

偷狗贼是人类社会一大公害,他(她)们直接破坏了人类和谐,同时也是毒狗肉黑产链的直接提供者与参与者,是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国家必须彻底铲除,以确保人类安康!

铲除偷狗贼不仅是养狗人的责任,更应该是全社会公民的责任,应该人人得而诛之,为民除害。

谢邀!

首先,打残或者打死偷狗贼都是犯法,但至于是否构成犯罪,成不成为罪犯,那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

偷狗贼固然可恶,但在实施偷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失主采取一定保护措施或者行动,不能存在过激,更不能致使窃贼人身伤残或者死亡。失主可以立即采取把窃贼控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然后迅速报警,然后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类似事件曾在我国多个地方发生过,广西恭城县莲花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偷狗被村民暴打,致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

2016年,广西一男子因追赶偷狗贼,致其偷狗贼死亡被抓。

现实生活中,我们大多数人也都会遇到类似的小偷小摸的坏人。但这些人固然可恶可恨,自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可是实施惩处的人不是失主,也不是别人,而是应由相关的公安部门或者法院。

也许有些人会以引起民愤,进而把被抓的窃贼痛打一顿,这就涉及到了私刑问题,往往这样会适得其反,不仅窃贼受到了人身伤害,行使私刑的当事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抓住小偷,因为气愤打几下没有造成伤害的,一般不会追究打人者的责任。在把小偷制服后,对小偷进行殴打造成伤害的,依法要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是司法机关的职权,未经法律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行使这种处罚权。群众打死小偷的,根据具体案情依法会追究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正当防卫,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被打得小偷)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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