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_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20:0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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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在立法技术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确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

我国属于混合式,也就是概括式和混合式混合使用

否定列举的受案范围(也就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但是注意,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对象的,需要注意这一点

补充:

1、自然资源类,如行政区划勘定、调整、征收,只能向国务院、省级政府复议,不可以诉讼。

2、有些行政行为复议具有终局性,就是诉讼和复议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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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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