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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必要的资产份额是多少_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8:36:1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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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1)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2)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前提是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但订立遗嘱首先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之后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只能处分的个人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其次,订立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

现实中许多遗嘱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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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标准是多少?将在本文中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遗产继承顺序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继承顺序,当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则启动第二继承顺序,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前继承顺序的地位以及比例,从而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若大家有需要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第一、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第二、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第三、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至于如何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实践中应如何掌握,诵盈律师结合实践总结如下:1、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时间标准:以被继承人去世时该继承人的情况确定。被继承人去世时即存在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情况的,需要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被继承人无需保留。2、必留份额不等于应得份额。应得份额是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继承人应分得的最大份额;而必留份额是满足继承人生活、治病等基本保障基础上确立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宜。3、确定必留份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继承人是老人则需考虑基本的生活费用、疾病的治疗费用及可能生存时间和物价上涨等现在和将来的因素综合确定,如果是未成年人则需考虑18周岁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因素确定。4、必留份额不足时,成年子女又都死亡或无能力赡养时,孙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注意:孙子女的赡养需要另行提起诉讼。5、成年子女恢复赡养能力时,孙子女的赡养义务停止和剩下的必留份额应按遗嘱继承处理。6、必留份额与赡养的区别。必留份额属于《继承法》规定,是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其来源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赡养属于《婚姻家庭法》范畴,是具有抚养义务的人从自己的财产中供给的。7、必留份额的支付。如果能核算出具体数额且遗嘱继承人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为宜;如不能一次性支付或考虑未来不确定因素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时,建议以上一年度实际费用按年预支,下个年度多退少补并从新核算下年的预支费用。

这样的遗嘱是不合适的。

总的来说,遗嘱必须照顾到没有劳动能力的。

虽然是私生子,但和婚生子一样有法定的继承权。

所以应该是专属立遗嘱人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后分割),妻子、婚生子、私生子各继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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