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住房法院能强制执行吗_首套房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2:53:56 人阅读
导读: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如果该套房子被设置了抵押权,因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套房产。可以私下跟抵押权人折价抵债,也可以被法院拍卖偿债。抵押房产,无论是不是唯一房产,都可以无条件被执行。

第二、如果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虽然设置了抵押权但申请执行的人并非抵押权人,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的条件是:

①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其女儿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执行的。

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房产的。比如,被执行人本来有多套房屋,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房屋转移了,只剩下一套。那这种情况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执行的。其实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标准参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租赁市场租金标准从此套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去租房住。这种就是申请执行人让步,暂缓收取一部分执行款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换取唯一房屋的执行。

除了以上三种条件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况不可执行唯一住房。

综上所述,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况有两种:抵押房产、满足三个条件的其他债权的执行。

如果住房面积大,就可以执行,将被执行人的房子,调成适合居住的小面积房,将大房执行拍卖,扣压差价款。

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执行的。r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n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rn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rn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即使是最后一套住房也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只要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住处或者提供一定时间的租金即可。

1、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掌握的:

a、任何人都不是必须居住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同样可以居住,可以满足居住条件,所以,有收入能够租赁住房的情况下,现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须的住房;

b、如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租赁房屋居住,那么还要看该房屋是否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相适应,(该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被执行人超过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注意,这里已经没有再提到“必需”的问题,只是同时又规定,对已经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个月内不得强制迁出。就是说给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过了六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强制迁出。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子为别墅或其本身具有相应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