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本人今天正好学习了继承法的有关条款,回答这个问题算是有点心里有数,回答的内容相比以往有关继承的话题会专业很多,当然了具体涉及法律的问题以执业律师的解释为准,尤其以法院判决为准。
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我们可以看到,最优先执行的是抚养协议,然后是遗嘱,然后才是法定继承,因为本题提到没有遗嘱安排遗产的分配,估计也不会有抚养协议,故而不做分析,所以父母去世后,如何分配遗产,需要走法定继承为主。
但是现实中,有可能会按照道德的标准分家产,由家族德高望重的人,或者由舅舅主持,这个不是法律,但是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又是影响深远。
先分析法律如何约定遗产的分配。
父母去世后,有继承权的人有父母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里估计祖辈已经去世,也不分析了,我们就谈谈三个子女该如何分配财产。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们看到,法律首先是规定平分,然后是要适当考虑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而有了这个条款,有残疾的子女是可以适当多分的。
但是现实生活总是那么复杂,如果简单地一句依法办事就可以解决,那么世界上就不需要警察和法院了。
现实中,这个残疾的子女是什么级别的残疾,是否瘫痪在床的残疾,还是仅仅一些小伤,大家知道,轻微的残疾是不影响生活的,也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的,那就无需多分。
进一步分析,这个残疾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如何呢?也是要考虑的,如果残疾人子女本身有收入借口自己生活不便不赡养老人,可以少分遗产的。
再进一步分析,这个残疾人子女年龄婚姻如何?是否成年,如果该子女尚是未成年人自然要照顾,如果已经成年,那么残疾人子女自己是否有家庭?是否有子女呢?都是考虑的因素。
在这些分析的时候,有时候就需要祭出传统文化的分家大法了,由家族德高望重或者舅舅等来主持公道,大家一起协商处理。
如果协商不成的,那就需要起诉了。
当然了,作为兄弟姐妹,真心不希望走到那一步,建议大家好好协商处理,妥善分配遗产。
我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如果能证明该遗嘱是根据立遗嘱本人的意愿所写(即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且有老人本人签名(有无老人的手印不重要),一般是认为有效的。但也有特别情况,比如:
1、在立此遗嘱前,立的有公证遗嘱,且没有将公正的遗嘱进行公正撤销的,应该以公正遗嘱为合法遗嘱,该遗嘱无效。
2、其它合法继承人能够拿出其它遗嘱(即遗嘱不止一份),则后立的遗嘱有效。
3、若有证据证明两位老人在立此遗嘱时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4、若有证据证明两份老人在立此遗嘱时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则其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其它情况,一般是可以认定该份没有公正的遗嘱有效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又出现了录像、打印等形式的遗嘱,这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归结到前面5类里去。
立遗嘱时,为保证真实有效,务必做到规范。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这个一般没问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日期。记得签名、按手印,不然还得去字迹鉴定,很麻烦。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注明日期,所有见证人和遗嘱人要签名。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 找亲戚等熟人当见证人。
很多老百姓立遗嘱的时候,以为只要找人见证就行了,所以往往找最容易找到的,比如家属、亲戚、好友等。要知道立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毫无利害关系的,而且要2个人以上,如果其中1个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遗嘱就无效了。
利害关系的范围很广,比如和继承有关系,比如有债务债权关系,一切有可能影响到财产处置的关系都不行。
2. 先后立了几个遗嘱。
有的人先后立了几个遗嘱,都是真的,但内容却不完全一样,怎么办呢?按照规定,时间存在先后的,一般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存在几种不同形式的,比如有录音的,有代书的,有公证的,则无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3. 遗嘱里包括了别人的财产。
有的老公立遗嘱,以为自己家的东西都是自己的,都有权处置,忽略了老婆也有份。按照规定,遗嘱只能处置自己的财产,如果里面包含了部分别人的财产,这部分无效。
残疾人有低保,遗嘱还要保留其份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所谓最低保障,就是只能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这对于一个残疾人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分遗产立遗嘱时,如果家有残疾人,一定要为残疾人留必要的份额。 《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该残疾人的情形此规定,遗嘱人所立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分配遗产时,应当给该残疾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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