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义务有关法规_开发商交房时都有哪些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32:11 人阅读
导读: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是谁建谁管,现在提倡前期物业管理要进行招投标。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义务代管物业,但应该按法律法规把相关的物业配套交付到位。谢邀!业主向开...

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是谁建谁管,现在提倡前期物业管理要进行招投标。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义务代管物业,但应该按法律法规把相关的物业配套交付到位。

谢邀!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开发商都必须有五年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对所售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有时房屋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可能暂时未被发现,但在业主使用过程中就有可能暴露出来,如屋顶漏水、墙体漏水、墙皮脱落、地面开裂、空鼓、起砂、管道漏水和堵塞等质量问题等承担保修责任(由于业主装修更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保修期结束后的房屋维修则由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和业主均按规定比例交纳了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用账户)开支(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需业主大会双超2/3通过)。

购房者要注意开发商交房时应尽四大义务!

一、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条件房屋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是开发商的一大义务。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亦有权解除合同。

二、向购房者出示合格验收文件的证明的义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不出示,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且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开发商需要向购房者出示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义务

对于期房来说,实际交房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往往会有所误差,此时,开发商就有向购房者出示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义务。若确实存在误差面积,则需要购房者与开发商协议决定,而且具体的物业费用也需要按照实测面积收取。

四、开发商需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者查验、接收房屋的义务

开发商应通知购房者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者及相关人员查验、接收房屋。若查验出现任何问题,开发商应请购房者填写《返修单》,并组织相关人员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者。

买房需谨慎,收房更要细心,注意收房时开放商应尽义务,为购房大事画上圆满的句号。

有房屋质量保证金,请参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7〕138号)以及地方政策性文件。

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房屋建造价格在建筑行内是透明的,建筑公司通常是以被压低的价格来建造房屋,因此这里没有秘密也就无需查验。现在政府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限定房屋销售价格来约束开发商。

 开发商的告知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如下义务:  出示"五证"的义务:购房者有权查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资质级别;购房者有权审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合法手续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即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即是否"五证"齐备。如果是现房,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权证以代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只有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销售。  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已为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其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由于商品房买卖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提供规格合同文本的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作具体的解释,对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否则一旦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  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的,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实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如实的告知购房者。否则开发商将面临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时的附随义务:交房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购房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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