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野生动物制品_贩卖三有”野生动物怎样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8:47:04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我国野生动物目前分为普通(一般)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三大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收购、销售珍贵野生动物、...

感谢邀请。

我国野生动物目前分为普通(一般)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三大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收购、销售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惩处。

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收购野生动物就包括自用野生动物。我的理解为“自用”野生动物就是本提问中所说的“吃”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解释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即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如果有人吃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同样会受到惩罚。

如果按照提问者把“贩卖野生动物和吃野生动物”的人统统立法重判,暂不符合我国国情。本人不予支持!

1、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说点个人理解和观点与众友交流:

一,对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政府早有法律,法规发布,特别是上次“非典”到这次“新冠肺炎”,政府更是特别重视了。

我们经常从官方文件,宣传中听到动物是我们的朋友,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忘了朋友,不但不保护,且以身试法私捕,滥杀。由于一些人的贪焚,不少动物几乎绝种,灭失。

二,政府关于动物的法律,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条中均可找到,私捕,滥杀,交易等,轻则,批评,训诫,教育或处罚,重者要定罪,科刑。

三,我们生活的地球,有各类各种动物,植物。地球是一个众生物共存,运行自然的生态系统,近年来由人的不当利用,开发引发许多灾害,比方,砂尘暴,洪涝灾,雾霾等等。

由上所述,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每一种动物,由其自己的生活,生存,生命规 迹。

由种多动物的存在,从一定层面而言方有地球的生态平衡。因此,善待生命,保护动物,敬畏自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关于私捕,滥杀野生动物受什么处罚,请大家有时间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有详细规定。

1月23日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行政案件473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收缴野生动物38190头(只)、野生动物制品2347公斤;共联合有关部门清理检查集贸市场、餐饮等场所140661处。公安部食药侦局提示:非法狩猎、售卖野味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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