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就一定要负全责吗]?
据我所知,大多数肇事逃逸的,几乎毫无例外地都负了全责。何以会如此,只是因为人们对肇事逃逸太愤慨了,不是吗?有的出了事放,如果肇事者不要逃逸而是采取报警,拨打120急救,或许就能挽回他人的生命,但一逃逸,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似此行为,负全责也无可厚非……
当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由此可以看出,出了交通事故,最好面对现实,尽管大家都不愿意将事情闹大,但是一旦发生【逃逸】,事情往往就会越闹越大,也就会对别人,对自己造成更大的麻烦,所以,肇事逃逸不是好的办法,所谓[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朋友,你认同此观点吗?
[图片源自网络,致谢]!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从上面的责任划分看,对交通肇事方的责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对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及其恶劣的行为,也是立法、司法、执法都着重打击的行为。
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不一定承担全责,只有在交通事故有关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是采纳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却存在一种推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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