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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_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0:10:14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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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的提问涉及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你的提问涉及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为无权处分的,那么,该财产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转让的动产已经完成交付,转让的不动产在房产部门已经办理了登记。因此,构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第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股权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订立的协议,用于明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登记的是显名股东,一般都办理了工商登记,而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地登记是认定股东权利的外部标准。因此,我国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人的股权的,实务中,在法院执行显名名下股权时,如果隐名股东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都会被驳回,隐名股东的权利主张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

第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财产,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股权代持人并不是无权处分股权,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之,在发生股权代持人处分股权时,受让人的权利归属参照适用善意制度,此种情况并不是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客体

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标准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而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个人认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而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的行为。从立法原意上来将,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合法所有人的利益也必须收到保护。所以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了合法所有人向无权处分人进行追偿救济的制度。但是如果无权处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必然导致合法所有人无法对财产进行追偿救济,因此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就无从保护,和立法原意违背。所以个人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处分行为不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买受人可以以善意取得抗辩,物品所有人要回原物须与买受人协商解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 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区别

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无权处分合同,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你是假设第三人非善意,但又取得所有权吗?理论上不成立,非善意第三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 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没付钱,没交付或没登记,不知情。 没交付或没登记,肯定没转移物权。。。 如果已经交付或已经登记,但没付款或第三人是知情人,那么原所有权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提起诉讼,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合同有效只是说非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依据两人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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