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具体是什么样的霸王条款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欲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房地产商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经营使用权据为己有,典型的就是商品房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合同往往规定对于“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产权登记约定,要求买受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该约定中的相关比例提出任何调整主张。此条款剥夺、排除了商品房买受人依法享有的请求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可不用通知认购人,直接没收其定金,并将房屋另售他人。购房者保证不以购房合同无法协商一致为由拒签合同。此点限制了购房者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行平等协商的机会和权利,也加重了商品房买受人的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如测绘成果等)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在合同中预定了730日、360日或180日等期限。
合同双方应该是平等互利的,但房地产商提供的合同,使商品房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相当。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合同,如果买房人逾期,买受人要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1的违约金,而房地产商逾期交房在100日内,房地产企业只需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如果超过100天,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购房合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免责范围除自然灾害外,还包括市政配套引起的误工、配合政府工作等诸多不甚明了的责任。房地产企业把第三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加到买受人身上,实际上是减轻了自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人没有义务替开发商承担风险。
许多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在前往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须与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且事先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首先恭喜你买房!有了一个安家之所!
针对你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说道说道。现在全国各地购房的时候打印出来的合同那都是国家规定好乐的,不能做任何修改,上面都有当地政府的章的。但是有一些开发商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或多或少的会搞点小花样,既然合同不能修改,那我加个所谓的补充协议总可以吧,所以不少开发商就私底下弄了个补充协议!
所谓的补充协议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一份在购房合同之外的协商条款,这个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不是你签署了就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规定了,任何合同协议如果当事人在处于不利因素危及到生命安全等签署的,也就是胁迫签署的无效!还有一个就是合同,协议明显偏向甲方,使其他人处于不利地位的也是无效!
所以这位朋友,我看那份补充协议里面有很多不利于你的因素,解决的办法,如下:
1,录音!和开发商谈话内容录下来,问清楚这份协议内容,以及日后出现违约风险怎么办!
2,一旦有出现违约风险,提前告知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强制执行合同条款,那么诉诸法律,认定合同协议无效即可!
希望可以帮到你!
欢迎大家围观,也欢迎大伙儿关注我,和我一起探讨未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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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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