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购销合同本身是否有约定管辖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履行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 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 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 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 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 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好,这个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二、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方不负担;如果出卖人不知道,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送货上门的,自送到交货地点时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代办货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并转移风险。……
(一) 主体资格的审核、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是自然人,应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 标的、数量、 质量;也就是要明确合同具体需要买卖的对象,数量,以及质量要求
(三) 价款或者报酬;
(四)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如果双方违反了约定事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争议,实践中,我们会建议当事人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减少诉讼成本。按照法律规定,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于其他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管辖地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买卖中是先交货,还是先交钱,我国合同法有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结算方式等条款。因此买卖中是先交货还是先交钱,要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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