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_被告人认罪律师无罪辩护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55:29 人阅读
导读:律师不仅没有劝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义务,而且不能举证当事人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和律师的义务。律师辩护,源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即使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

律师不仅没有劝解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义务,而且不能举证当事人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辩护,源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即使是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辩护律师也要取得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既基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又需要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律师的意见和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不一,必须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即使不能完全一致,也要协商好最终意见的妥善表达。被告人确实有罪的,也认罪的,律师当然要做有罪辩护,争取最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此时做无罪辩护,乃是律师的无知和失职。确实无罪,但被告人认罪的情形,不敢绝对地说没有,但也只是极端情形。此种情况下,律师可以在向被告人释明后,取得被告人的理解,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最终争得了被告人无罪的结果,恰是对委托人的最好的负责。这个不谈所谓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个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律师受人之托,应当按委托人的意愿办事),只说律师的专业判断。一个明明无罪的案子,律师非要听从偏执的被告人的意见做有罪辩护,这是一个纠结的大问题,让律师在法律面前、在法律共同体面前又情可以堪?此时律师的一个解脱方法是解除委托,不再做辩护人。

在所有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被冤狱的人庭审时及侦查阶段都是作过有罪供述的,但现代刑律是重证据轻口供,因为侦查阶段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律师在刑辩前会根据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只会在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冤狱可能,有推翻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无罪辩护,否则只会作轻罪或减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作了有罪供述,律师还作无罪辩护,会导致当事人被顶格判刑,是对当事人无利的辩护。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代理意见,尤其是涉及是无罪辩护,或是罪轻辩护都要和被告人商量,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因为律师只是代理人,最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是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

在管理规范的律所,如果律师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是要经所里批准的。

一般来讲,如果被告人表示认罪,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是否在经济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是否已经尽力挽回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等悔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考虑适用比较轻的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被告人一边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一边进行无罪辩护,这会使法官怀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是否耍小聪明。因此,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极有可能不会对减轻刑事处罚发挥任何作用。但是,也不大可能导致法官对被告人加重处罚。

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确实已经明确告诉律师:被告人认罪,不做无罪辩护。那么,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是错误的。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证据的话,可以因此向律师事务所或当地律协投诉这样的律师。

被告人当庭认罪,辩护律师仍有权坚持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觉得有必要发一下言。

首先,我不认为一个专业的公诉人会提出“拒不认罪从重”这种量刑建议,因为拒不认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公诉人真的这么提了,可以说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堪忧。

“拒不认罪从重”这句话是错的。

“拒不认罪比起认罪伏法来,要判得重”这句话是对的。

大家常常在电视里看到看守所的墙上贴着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错的,抗拒并不能从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无罪辩护,同时又认罪伏法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辩护策略,包含两层意思: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请考虑我认罪伏法的态度,对我从轻从宽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决定案件走向复兴的根本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法庭上的发言是一种有效的参考,但最终决定案件的还是事实和证据,不是公诉人和被告人怎么说,法院就一定要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对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法院也不会采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假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人权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三,既然你辩护律师选择了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辨护,你就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无罪辩护,针对控告指控你可以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承认你的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过错‘’,而不能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并同时提醒法庭你当事人虽已行政违法,但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你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对于‘’从轻处罚‘’情节也会在判决中体现。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果被告人无罪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也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律师可以根据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情,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意见。但是律师提出的意义必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合法权益的意见,不得损害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具体情况,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毕竟在实际辩护过程中情况要比理论知识更加复杂。

综上,即使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律师根据其独立的辩护权仍然做无罪辩护。但是鉴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律师也可以从罪轻或者减轻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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