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追诉时效_虚假诉讼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48:51 人阅读
导读: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

堅決申訴,直到問題解決,永不放棄,堅持到底!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形:(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侵占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之间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数形态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根据该罪不同情形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去确定追诉时效

  一般追诉时效是10年,情节严重,追诉时效15年。

  以下是包括本数,即五年以下就是法定最高刑五年。即属于“已满五年不满十年”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一、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共同点: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不同点: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虚假诉讼罪最高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所以法定最长的 追诉时效 为经过十年。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1、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事实证明。题主认为“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但是,题主这样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题主确信原告就是虚假诉讼的话,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当然,题主报案也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没有就去报案。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依我之见:虚假诉讼结果己被执行,其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该虚假诉讼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一,‘’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在我国刑事犯罪的类型分类中,该罪是标准的‘’行为犯‘’,即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以扰乱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故意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商事诉讼的行为,就构成了虚假诉讼罪。这种犯罪以制造虚假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开始,即经过一审、或可能的二审终审,直至该虚假诉讼判决裁定在法律上生效,以及法院根据该生效的虚假诉讼的判决文书由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完毕的‘’全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诉讼环节,均是虚假诉讼,从犯罪型态上又叫‘’持续犯‘’。

二,而本案例提问者所诉‘’虚假诉讼已经执行‘’,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刑事追诉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在该‘’虚假诉讼在法院终止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本案例己经在法院执行,那么,法院执行的过程仍然是虚假诉讼进行时,只有法院停止其诉讼过程,该虚假诉讼也就停止,犯罪也就终止了。那么,其虚假诉讼犯罪的追诉时限也就从该判决执行结束之时就开始了。

三,那么,本案例‘’虚假诉讼罪‘’是否就如同提问者所担忧的已过诉讼时效呢?

根据‘’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档次的规定,A,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以有期徒刑,那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其刑事追诉时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须经过五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过‘’了五年,即只要不超过十年,本案例就在刑事追诉期限内;

B,如果该虚假诉讼案系‘’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该案刑事追诉期限的计算应当在十年以下判处,那么,该案即必须‘’经过了十年‘’,过了十年,那么就必须经过十五年才算超过刑事追诉期。

提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案情去计算该虚假诉讼的追诉时效。

四,提问者问:‘’怎么报案?‘’根据诉讼原理虚假诉讼罪,既然虚假诉罪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法院的起诉丶审理丶判决丶执行等诉讼行为来实施犯罪,即通过审判方式来犯罪,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既定性‘’,非因法定方式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就本案例而言,非因法院自行纠错或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进行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的民事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庭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裁定‘’撤销原判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而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受理公民举报去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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