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国家政策确实是在不断修定的,变得越来越符合农民利益。
以前有规定,房子属私有财产,是可以转让买卖的。只是有规定,房下边宅基地不许买卖。但地可随房走,在买方使用房子的同时,也有使用下边宅基地的权力。房子中间只许维修,不许翻盖,至房子倒塌,下边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为了加快农村发展,2019年国家又修定了《土地法》,允许村里公益性用地、闲置宅基地建设用地,可以出卖。只是其中强调,买方除交购地款外,必须向村集体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与开发商买地建房差不多,只是中间省去了政府插手这一环。这就大大提高了农民收入。时间是70年。
只要你有资金,谁都可以买地建房、卖房。只是不能违犯以下4点。l、不许买卖耕地,2、国家也许要征收的土地,3、公路两边计划用地,4、村计划建设用地。
我想,加上买地款+土地出让金+建房款+国税+利润,房子也便益不到哪去。但一定比商品房要便益些。都到农村建房买房吧。
宅基地作为农民住房的基础保障,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可想而知。毫不夸张的说,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前提条件,没有了宅基地,农民将无处安身。
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调整以及土地确权工作的深入,农村宅基地在8类情况下不仅不能进行确权,还可能会被收回!
1、荒弃的宅基地
随着城乡一体化以及城里就业机会增加,不少农村人全家搬到城里,造成宅基地荒弃和浪费。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以对废弃宅基地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2、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
宅基地交易买卖只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同时面临被收回的问题。
3、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是最基本的宅基地政策,一户多宅仅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不过需要给与一定补偿。
4、面积超标
宅基地面积超标时,仅能对合理使用面积进行确权。多出的面积在翻盖或重建房屋时,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5、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
非新划分宅基地或原有合法宅基地,均属于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一律不予以确权,且非法占据土地的宅基地肯定会被收回。
6、城市户口通过继承的宅基地
城市户口对宅基地并无继承权,不过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可继承。在房屋不可翻盖、重建的条件下等房屋自然消失,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收回。
7、五保户遗留宅基地
对村中五保户遗留宅基地,村集体可以进行收回。
8、政府征地
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及宅基地进行修路、修建建筑或其他用途时,通过与农民进行协商赔偿后可对宅基地进行收回。
依靠政策,不如法律维权,农民朋友们知道与自己切向利益相关法条的变化也十分重要。
本人从事了多年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特结合宅基地的政策和工作实际作答。
具体来说宅基地要合法地转让买卖,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若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该宅基地的买卖转让(其实买卖中就包含有转让这一形式)就是无效的,就不合法。
不合法的一户多宅的(即原有农房,又不合法地占地修建了农房),一些会通过拆旧处理(目前各地都在清理并拆除),一些会通过合法地分户等进行合法化处置。
城镇户口人员、非本村人员购买宅基地建房的,无法确权,一些地方已妥善处置一部分,一些地方即将启动新一轮处置工作。
农村的宅基地如何买卖?这是大家一直谈论的问题。有人说,既然城镇人及外村人不能买卖本村宅基地,那么本村人,以及可以依法转回本村的人,为什么要去买宅基地呢?他依法申请可以无偿得到呀!所以认为,规定村内村民可以买卖宅基地是多此一举。
实则不然。农村自成立人民公社,下设大队,再下设生产队(现村民小组),是没有村的。所以当时村里的所有土地,均按人口均分给村里的几个生产队,村里未保留一厘土地。
当时申请宅基地,只能是各队向各队申请,生产队队长说了箅。一直到撤大队实行行政村,到2015年还是由各村民小组审批宅基地,然后由村报乡土地所批准。
由于长期如此运作,宅基地出现有的村民小组缺乏,有的还富余现象。按现在村民认识,各小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应归村民小组,如统一收归村集体,应到全村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全部收归村里之时。所以,说一个村之内可以买卖宅基地,可能指一个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界时,两个组长协商价格,经本村民小组村民同意后,报村委会批准。所得款,归卖地的村民小组。(或交村一些)。
放开宅基地交易是对农民利益的最大保护,我是农民,有发言权,不交易,房屋就没人买,不值钱,不是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坑农,害农。
农村宅基地准许买吗?只要手续齐全,应该可以!
农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归农村集体,不可以买卖,但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卖。不过,由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捆绑在一起的,为了避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外流,农村房子的买卖自然受到一些限制。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可以享有。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又是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也可以买卖,这就会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会因为农村房屋产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继承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依法继承的农村房屋,继承者不管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自然享有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的基本政策。
而为了不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意外流,保证农民的土地红利不受损失,国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只能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当然,就卖方来说,未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城镇人口依法继承来的农村房屋,当然可以将其卖掉。但是,国家限制的,主要是买方,也就是说,买主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因此,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城镇人口,不允许到农村购买房屋。
如果说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的政策,那么,可以购买农村农房的,只限制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之中,达不到一户一宅基本条件的缺房农民。这些缺房农民购买了农村闲置房屋后,可以依法进行翻建或者改建,永久享有该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制农村达到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民购买农村的闲置房屋。因为,达到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民购买了本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外流,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中。
不过,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民,购买了本村的房屋,即使可以确权,但因为已经超过了标准,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无法获得审批进行翻建。所以,只可以买来暂时使用,不能永久享有该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当然可以卖,但为了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外流,对于购买方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不是和城市房屋那样随意买卖。其实,这是维护农民土地红利的一项重要政策,虽然有不少农民想不开,但是我想自古以来卖房卖地的都是破落的表现,变卖祖业自古让人瞧不起,还是守住自己在农村的根吧,不要轻易出卖农村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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