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是否有罪?得看具体情况,以下几种情况,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首当其冲的应该就是公司的法人,不管什么情况,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实际的公司操控人。这种人一般是除了法人代表以外,涉案最深的人员了,他实际控制公司的日常运转,可以说是公司非法集资的实际操作人。
三、明知公司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帮助公司运营的参与人。很多员工在加入公司后,明知道公司在从事非法活动,因为公司工资待遇等问题,依然帮助公司运营,甚至是帮助公司掩盖犯罪行为。这样的人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你的外甥女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我认为,那她或多或少的参与了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不会无缘无故的拘留人的,肯定是有一定的证据。她是否有罪,等法院来宣判把。
一、非法集资不还钱怎么办?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集资诈骗刑罚处罚
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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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与其谈哪些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结合实际案例,等于纸上谈兵,意义不大,更多的,我们可以谈谈如何为普通员工辩护的问题。
哪些人会被追究责任?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数是以平台、公司为依托进行的相关集资行为,因此,一旦案发,除了平台的实际控制人会被追究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外,相关员工也会因为涉案被拘留、逮捕或者取保。但是,在一家公司中,除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股东、业务员、运营、策划、人事财务等等。
以善林金融或e租宝为例,善林和e租宝在全国各地共有1000多家门店,各地门店有普通业务员、理财顾问、负责人、门店上面区域经理、城市经理、大团队经理等等、人事专员、行政债权、培训师等等,这些人是否都会被认定为参与非法集资犯罪?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而且,在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果是为涉案公司、平台的主要负责人(高管、法人代表、单位本身)辩护,律师往往会从专业角度为其作客观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和证据不足辩护,比如为被指控的P2P平台负责人辩护时,律师会把重点放在平台是否自融、是否设置资金池等等;为被指控非法集资的私募平台辩护时,会把重点放在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等等,这些都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但是,如果律师为在单位内部起辅助作用的普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财务、技术、外包服务等、运营人员)辩护,由于此类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集资本身相去甚远,此时作为其做客观行为之辩不构成非法集资辩护看似很有力(比如该员工是网络运营、技术等等,和非法集资无关),实则牛头不对马嘴,公诉人指控讲东,辩护人讲西,鸡同鸭讲。此时为当事人做主观故意之辩则可能掐住了当事人所涉问题之关键。
比如在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17〕34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四川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人员,虽然客观上为该公司非法集资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对行为非法性有明确认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类似案例还有新检诉刑不诉〔2016〕47号和泗检刑不诉〔2016〕9号。
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判定其是否参与犯罪的关键是两方面,就是其主观上是否有实行、参与或帮助非法集资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客观上实施相关行为,并不是要求其直接的实施、帮助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比如运营推广人员面向公众公开宣传,业务人员销售人元面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等等,还是以善林金融为例,公开宣传本身是合法和中性的,而公司的财务、人事等等则是更加事务性的职能工作,与非法集资并不相关联,但如果其本身主观是明知公司、团队在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则有可能被指控帮助犯罪,因此,所谓的从客观行为判定,对于很多员工而言,很多时候依然还是要观察其主观上是否有参与犯罪的故意。
因此客观行为的模式虽然很重要,但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和重点,应该放在主观方面,即他们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
如果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相关的职务行为,就只是普通的工作履职,并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其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明知这种行为是犯罪,那就可能会被指控参与非法集资犯罪。
我完全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非法集资,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但是,所谓主观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除了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很难直接感知。而比如很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说“我完全不知道这类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所以我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这种说法行的通吗?
答案是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不会单凭当事人的供述就认定相关事实。办案机关又会通过相关外部状态,推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比如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会重点审查相关员工的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
如果当事人本来就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那侦查机关就会认为其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而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多公司都会从传统金融行业挖人、找员工,这些来自传统金融行业的员工,本身的职业经历就可能成为办案机关认定其具有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还会搜集哪些证据?
另外,侦查机关还会搜集集资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会要求业务员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或者说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或者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而对于相关员工来讲,如果其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准,特别是拿到了相当高的提成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的论据之一。
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无相关金融行业从业经历、也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且入职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工资属于正常水准,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当事人,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办案机关也可能对其不作为犯罪处理。
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受雇佣履行职责,没有决定、批准、纵容、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资格、职责、行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没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其所获取的报酬也仅仅是工作职责内的固定工资,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因此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最近被媒体报道的23万老人被骗百亿的邦家公司被判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会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即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要注意一点,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的普通员工受到刑事追诉的可能性就不太大。而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就是集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法人、主要股东等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主管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的总监或部长等等。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首先,如果是投资了非法集资平台,一旦爆雷,不要抱什么能百分百拿回本金的奢望,能够百分百拿回本金,就不会爆雷了,能够拿回五成的案例已经很少了。
在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中,很多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甚至只关心一个问题,就是自己投资款能否追回,追回的原则是什么?何时追回?一般能追回多少?
其实不论是根据我自己所办的办案经验还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最直接的原则,就是根据公安机关追缴、查封的财产,在法院判决后,根据投资者登记的数额进行按比例的退赔。这个过程很漫长,很煎熬,而实际到投资人手上的比例,并不会太多。
而且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公安机关的主要责任就是打击犯罪,而对于投资人权利的维护,很多时候并不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不过近年来会有不少办案机关会专门成立一个退赔工作组或人员专门对接追缴和退赔统计工作。
很多投资人会问,我不去公安登记投资额和损失,会不会得到退赔?其实答案很简单,如果你不去登记,能达到那点退赔的可能性更小。即便是一个规模不大的集资案,投资人少数也有好几百,你不去登记,你难道想着要法院一个个打电话给你问你的银行账号?问你损失了多少钱?所谓的登记,其实是一个对自己投资额、损失额、获得利息的举证过程,所以他不仅仅是登记,而是对自己权益的举证。
当然,也不排除有部分案件,比如P2P,有部分钱是打到了银行存管账户,还有进入资金池,也没有进入项目,那就可以走提前的原路返还程序,但是,这种案例很少,你不要抱侥幸心理。能够登记,就去登记,但是也不要抱着百分百能全部拿回本金的期望,平台不能够刚性兑付,警察更不可能跟你刚性兑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单说就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也分为个人非法集资和单位非法集资,像题主这种情况就属于单位非法集资。
对于单位非法集资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
组织者,单位领导,股东,经理等管理人员一般会定性为主犯。
业务员,行政财务等一般会定性为从犯,现在公安部正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所以只要进去了就难出来,因为上面压力也大不敢放人啊。
对于从犯来讲,业绩和社会影响是量刑的一大标准,没有业绩,后续对社会威胁可能性比较小的关一段时间就会放出来,倒也不用担心,在里面吃点苦也是应该的,成年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是主观行为还是客观行为,参与了就是犯法。
有业绩的业务员也分业绩多少,对于这种情况,第一件事情就是积极退赃,获取被害人的原谅,也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被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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