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今天下午,我去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不出意外,我代理的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将会以认罪认罚的形式结案。
打官司需要证据,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公安机关必须要能收集到足以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的证据。但众所周知,收集证据需要付出司法成本,需要受到程序正义等原则的制约。
在过去,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一度很普遍。非法取证的本质就是突破程序性制约,收集在合法手段下无法收集的证据,从而弥补证据短缺。
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被严厉禁止。那么,该如何克服证据的短缺,从而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形成新的平衡?堵住了后门,就应当开启前门。
诉辩交易发端于美国并非偶然。美国有全世界最完善的程序制度和最严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须要有应对打击犯罪和刑事指控的新制度。我们国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本意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没有二致,但国内的做法更加谨慎和保守。
以我近期在上海代理的几起案件为例,检察机关虽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但在量刑建议方面却过于虚弱。特别是在至关重要的缓刑问题上不肯明确表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事人的积极性。
定罪和量刑都是审判权的重要职能,但这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无可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仅要“求罪”,而且要“求刑”。如同民事侵权案件,原告不仅会请求法院认定侵权事实,还会请求判决赔偿损失。根据不告不理、被动审理的一般司法原则,法院应在检方的量刑建议区间或者量刑建议以下进行量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约束力应当是刚性的而非柔性的。如此,才能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也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更加坚固的操作基础。因为,只有检察机关拿得出筹码,当事人才愿意妥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将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根据此前发布的草案文本,相关条款还略显粗疏。这项制度要想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你好,是否当庭宣判,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的程序。
案件越简单,当庭宣判的可能性越高,庭审适用的程序越简单,当庭宣判的可能性也越高,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必须当庭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也可以当庭宣判,因为简易程序案件本身就是比较简单明了的案件。
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但是否当庭宣判,由法院自行掌握决定。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本案事实清楚,嫌疑人认可罪名,自愿接受法律处罚。是否能够当庭宣判,建议关注开庭时法院决定用的程序,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的可能性很高,如果用速裁程序审理,必然当庭宣判。
认罪认罚是刑诉法中法条,是被告人重要量刑情节,应当写入起诉意见书中,检察院法院都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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