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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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提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但是每个省份的具体能休到的天数不完全相同。
2015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个省份在修订计生条例时,取消了晚育假。
与此同时,产假的计算方式也发生变化,具体天数体现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
各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孕妇的产假天数。
其中以西藏的产检天数最长,为365天。
河南与海南在国家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外加了三个月的产假,两省的孕产妇最高可以享受到190天的产假。
广东省的孕妇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98天+80天,等于178天的产假,如果是剖腹产另外加上30天,等于208天。
黑龙江和甘肃调整为180天。
部分省份的产假为国家规定的98天再加上30天,等于128天。孕妇可以享受到128天产假的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
关于孕爸的陪产假方面:云南、甘肃、西藏的陪产假是最长的,为30天
陪产假最短的是天津与山东,均为7天。
除此之外,大多数的省份,孕爸的陪产假为半个月,也就是15天。
下面附带一张最新的各省份产假天数表,各位来之四海八方的孕妈们,都可以看看自己的省份规定产假都是多少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题主,欢迎关注恩秀儿头条号,更多孕期健康流行文化尽在恩秀儿手机端,安卓应用市场或苹果商店均可下载。让孕育成为您最美的经历,恩秀儿与您一起。
广西产假文件规定说明: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广西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广西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广西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广西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那么广西产假多少天,2017年广西产假新规定(修订版)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广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可以用excel来计算,先设置两个单元格的日期格式,又键选择单元格格式,找到日期格式,确定,然后在其中一个设置好的单元格输入起始日期,再在另外一个单元格里插入公式“=起始日期单元格+158”即可,得出来的日期减去一天,就是产假的结束日期。减一是因为头尾不能重复,要减去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所以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
广西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的基本假+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假=144天,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天”,则产假变为:98天的基本假+50天延长假=148天。
一般公司都是规定,生产前15天可以开始休产假,从休的那一天一共是158天。也可以从生孩子当天开始休产假,一共158天
按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4、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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