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依我之见:由原生效(终审)判决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出刑事抗诉,同级法院须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依法处理。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委托的代理人经当事人同意对于己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可以刑事申诉再审;而本案例所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厂原生效刑事判决‘’,符合该法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此案的错误。
那么,又如何操作呢?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法定人员、法定事由‘’提出的申诉再审请求应当作如下处理:
A,如果是该生效判决的同级别检察院受理的该申诉再审申请,应当由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由员额检察官负责审查该案件,从法院提原案卷宗材料并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调查其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丶关连性丶证明力,并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和走访丶勘查和鉴定等等‘’审查‘’行为,审查终结写出报告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经讨论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也的确是案件的关健丶主要证据其证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话,依法由该检察院提请他的上一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对应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抗诉的同级法院须受理开庭审理;
B,如果是生效刑事判决的上级检察院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法定人员丶法定事由‘’的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话,应由控告申诉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负责该案件发现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审查(其‘’审查‘’活动与A项一致),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后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讨论‘’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丶关连并确有‘’推翻原判‘’的证明力而证明原判确实错误的,该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应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他的同级法院直接提出抗诉,同级须法院受理开庭再审这该案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定这‘’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新证据‘’,如果予以认定,该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三,‘’原生效判决的法院‘’须根据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另组合议庭,如果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的,须按一审普通程序对于这‘’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一案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而该一审判决当事人和检察院仍然有上诉丶抗诉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除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其他案件都可以自己做。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必须重审,必须开庭审理。 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 决定再审后,原判决将被撤消,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提起申诉后,人民法院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径直驳回申诉。
刑事案件再审案件,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一、刑事案件再审案件流程:
1、审判人员不是原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审判组织,均为合议制,且“另行”表明,合议庭中不会有第一审或第二审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2、审级跟原审一样
如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该规定表明,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
3、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必须实行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凡再审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审理,而且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的只能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审理,对于保障重新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表示申诉申请法院已收到并已立案。法院会根据申诉书内容及案件发展情况审理。经审理程序后作出判决。一般来说,结果如果不是驳回申诉申请的话。那就是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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