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保密协议的时间规定不得超过两年,涉及到一些特殊行业的具体单位,可延长至三年到五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一、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保密的事项确定保密的期限;
二、正是由于各需要保密的事项的期限不同,所以没有也不会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三、操作时,请注意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时间,没有约定止期时间的合同。这表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规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应遵守“长期有效”的信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在实施劳动法之前沿用的在册职工制,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都是一经批准在册,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故造成“铁饭碗”的特有历史。
现在虽然劳动合同大多是依法签订有期限的,但还有特殊业务、特殊工种需要无限期地发挥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的作用,是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如国防科工、重要保密类的工作人员应履行无限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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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20:20:46 1人阅读
2022-07-06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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