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有抚养义务吗_兄弟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3:06:38 人阅读
导读: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

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首先,互相辅助的义务是来自于《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这是因双方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该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帮助,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彼此就没有这样的义务。

其次、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界定

1、法定的婚姻关系,双方都具备结婚登记的条件,且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第三、掉河里的救助行为,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应当区别对待。

第四、如果一方过世,另一方不会基于夫妻的关系而当然的有法定继承权;

如果一方在过世之后,有遗嘱的,可以直接依据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果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他们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赡养义务。按实际情况,对于兄弟姐妹间是否有扶养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于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种情况,可以到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申请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扩展资料扶养关系应该如何变更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谢谢邀请;兄弟姐妹一场,只能说是今生的缘分,骨肉手足之情,只有今生,没有来世,兄弟姐妹必须得珍惜,老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兄弟齐心,其利断金,不是没有道理的。

就如楼主的提问,父母去世,法律有没有兄弟姐妹间赡养义务的规定,还真问着了,法律在这上面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同属兄弟姐妹,互不存在抚养关系,就不存在赡养的问题了。

弟弟虽然一辈子没结婚,但他是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以一辈子不结婚为理由到老了,要哥哥姐姐赔养的话,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除非哥哥姐姐愿意赡养,这是一种兄弟姐妹情,并不是法律上特定的义务。

如果说这个弟弟是因为身上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丧失了体力劳动能力,才一辈子娶不上老婆,没有家。在分割父母遗产上,依法可以向弱者倾斜,多分父母的财产,以作为他以后的生活费用。

总之,像这种没有直系亲属,只有旁系亲属的孤寡老人,无论有没有残疾,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是属于五保户,可以由国家统一安排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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