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在什么情况下受理_要做司法鉴定的程序怎么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5:03:32 人阅读
导读: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

我说简单一点,让大家都能弄明白。

你要做司法鉴定,首先要看是什么性质的鉴定,要是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比如伤情、笔迹、指纹等类的鉴定,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会告诉委托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般在一周内完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由办案单位告知当事双方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再进行委托,一般两次为限。

如果属于在法院打官司,就由法院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委托有能力鉴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基本一个样,但是需要交鉴定费,具体案件费用不同,有鉴定单位按照规定收取。

  如果不符合下述条件,法院可以拒绝司法鉴定。  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用、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拒绝司法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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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国家的相关部门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有三件事情要做。

第一就是申请程序,共有9项: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的相关文件。

3,住所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证明及所有权登记。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如下的条件,共6项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到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范围。

4,有在业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通过的认证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必须有三名司法鉴定人。

第三就是司法鉴定专业人员的情况了 : 要求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要拥护中国的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培训或是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学历,并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条件、鉴定实践能力条件、法学知识条件、专业技术条件、思想品德条件。

如果上述情况都具备了,那就可以去做司法鉴定的工作了。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就是在相关证据不清,法院不予采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应当先向办案单位申请法医鉴定,由办案单位出具鉴定委托书到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说唯一是肯定不对的,但不得不承认,司法鉴定在法官判案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举个例子,之前遇到一个案件,被告作为买家向原告定做了一套机械设备,用来完成自动灌胶的,后来逾期不付货款,原告就起诉到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说不付款是因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否认说质量过关,而且设备就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制作的。显然,这个案子里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裁判关键,双方争执不下。这个时候如果不进行司法鉴定是很难继续推进下去的,让法官判断质量问题?不可能的,实在不懂这个,所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交给第三方鉴定机构给出个鉴定意见是最好的选择。

但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最终结果如何还是要综合判断。

比如说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主张合同不是自己签订的,上面的公章是伪造的,然后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以后发现确实和公司工商备案的公章不一样,是不是合同肯定就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呢?也未必。盖章虽然否认,但是签字人和货物签收人是你方公司业务人员,你方账户里也支付过货款,这种情况下想单单以公章鉴定意见来推翻对方主张就很难。而且鉴定也和提供的检材有关,有的公司自身本就有好几套印章,或者公司的分公司或者业务人员为了开展业务方便,自行刻制了印章并用以签订合同,这种情形在建筑工程领域非常多见,因为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是普遍现象。

所以,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而言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并非唯一标准,最终如何裁判还是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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