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验资报告怎么看实收资本_不用验资如何做实收资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05:43 人阅读
导读: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公司登记认缴制是只登记认缴额、不登记实收资本情况。所以就不用验资报告了,不是不能出验资报告。虽然公司工商登记不登记实收资本,但是公司股东还是要根据章程实际出资。如果股东有要求,或者公司有其它用途需要验资报告,还是可以委托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验资的。

1、检查投资者是否已按合同、协议、章程约定的时间缴付出资额,其出 资额是否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已验资者,应查阅验资报告;

2、以外币出资的,检查其实收资本采用的汇率是否符合规定,折算差额 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原因,是否与董事会纪要、补充合同、协议及 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一致;

4、验明实收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是否恰当。

一、新公司不验资,实收资本不用填注册资金。二、企业未实际投入资本的话,实收资本科目为无数据。待实际投入资本后,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三、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四、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五、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实收资本不是靠验资来入账的,实收资本是根据公司收到股东 的投资款来入账的。新企业不需要验资,不影响实收资本入账,也不影响建账。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xx股东

新公司成立,实收资本的处理:因为从2014年新政策,取消了注册资金必须验资的程序,注册资金认缴,所以注册时可以验资也可以不验资,分两种情况:注册资金没有进账,也没有验资报告,这种情况实收资本账就是零。不用做分录。注册资金进账时,做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x

实收资本账务处理与验不验资无关。如果股东实缴了出资,必须进行账务处理,依据股东出资的进账单(货币出资的)、发票和财产移交清单(实物出资的)、产权过户手续和评估报告(需要产权登记的比如房产、车船、知识产权等)。如果股东还没缴纳出资,不需要做分录,也无法做分录。现在工商注册登记不需要验资,但是股东还是要按照章程规定缴足自己认缴的出资,(见公司法第28条、第30条)。可以分期缴纳,缴多少做多少,没缴就不做。

实收资本要根据章程、股东协议和实际出资来做。虚增资本是不对的。

应该按你上面写的第二种,即借:现金 60万 其他应收款-各股东 4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然后借:其他应收款-老板 60万 贷:现金 60万第二笔这么弄不太好,会有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认缴制也不可以随意转走认缴的注册资金,工商还要加强检查力度。建议老板手里的现金视同公司账面,每次报销时直接核销库存现金借:管理费用 等 贷:库存现金需要请老板写个说明给你,即银行卡在他那儿保管,若出现差错你没有责任。这个他应该能接受。补充问题:那就不用这么处理了,直接收到多少计入多少实收资本就可以了,不用开始就计入实收资本100万。认缴制允许实收资本根据企业资本到位时间随时变更,只要在100万内的,都不用验资和工商变更。借:库存现金 10万 贷:实收资本 10万如果老板买了东西或支付费用,没有使用这10万元,入账时也计入实收资本借:存货 / 固定资产 / 管理费用 等 贷:实收资本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