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哪些情况有举证责任_劳动合同纠纷证据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5:05:47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

依我之见一一

“谁主张丶谁举证”,是全世界公认的诉讼原则,既任何案件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而法律事实的成立必须有确实丶充分丶有效的证据;而证据又哪里来呢?“谁主张丶谁举证”,这就是诉讼原则。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诉讼丶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案件“三大诉讼”其举证责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诉讼,即公民丶法人之间基于其利益诉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商诉讼控告被告违背民事承诺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的诉讼,作为主张被告违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和义务,这里的“举证”,就是当庭通过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举出各类证据,并经法庭质证确认方能成为定案证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丶谁举证”所说的举证义务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诉讼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诉”,那么,针对“反诉”而言,被告方此时负有向法庭提供反诉证据的法律义务。同时,民事诉讼中也有”举证责任倒置”(自证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抛物”案件警方无法确认抛物者的情况下,法律要求被怀疑者需“自证清白”,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再者,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类似于原告也依法负有对自己独立请求权之主张举证之义务。

二,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丶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公诉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起诉权丶批捕权丶法律监督权)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机关丶社会其他组织的干预。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证明犯罪的唯一的责任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抢劫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检察机关才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证明犯罪,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此权利,也无此义务。

然而,公诉类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规定该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和特殊违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类”类行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枪支丶弹药丶爆炸物丶精神类管制药品丶毒品……等“持有类”的上述公职人员的巨额现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违禁物品”被查获的,被查获的上述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举出证据来证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责任人和义务。办案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其持有人如实供述其持有的来源,否则,“持有人”依法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诉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法”的法律依据,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据(依据就是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将会承担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决定,并司法建议追究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俗称也叫“举证责任倒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有人可能会认为劳动仲裁又不是法院打官司,要举证吗?

当然需要。其实劳动仲裁与法院的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对一个争议通过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做出裁决。

这里的查明事实就是用证据来证明客观发生的事实,所有任何案件,举证是最为重要的。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客观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就至关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欠钱,那原告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欠钱,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就要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特别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比较少,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各方的举证责任,汪律师为你总结为下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争议仲裁法》第27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均可以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付的加班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2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应当“谁主张、谁举证”。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对2年内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超过2年部分,劳动者主张的情况下,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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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3个法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3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这种举证是必须公司自己提出的,并且对于岗位的工作有明确的量化,而员工自己口头上的承诺达不到并不能算作不胜任工作的理由,也就是说这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教这种不懂法的企业做人。

这个需要看劳动合同纠纷 ,具体是哪些纠纷,劳动者或者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证据是根据诉讼请求来决定的, 提供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的主张除了有法律依据之外 ,还有证据的支持 ,所以每一个劳动纠纷的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证据 也是不尽相同的,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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