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
刚好法眼扫描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也是一个工程结算单上总包单位项目部副经理的签字真假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关键证据,双方对签字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认为这份证据存在“瑕疵”,而是让否定签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作笔迹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常复杂,但很奇怪,往往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据各方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各方关系好的时候,咋都好说,一旦发生纠纷了,原来的证据都不好固定下来。
法官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本着谨慎的原则处理,不会行使自由心证的权利,以免导致出现错误认定。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谢邀!
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瑕疵证据不是违法取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
法律上所讲的瑕疵证据,是指因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的证明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证据。
试举例说明一下:
1、收集证据的手段,比如:应该是由两个调查人去取证,却去了一个调查人;
2、证据的表现形式,比如:单位出具的证据,有单位公章,却没有具体出具证据人的签字。
你说的证据有瑕疵是哪种情况?
证据有瑕疵不同等于证据虚假。
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被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
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补充举证责任。
调查人去少了一个,可以进行核实加以补正;没有具体出具证据的人的签字有出具证据的人再出具证据进行说明,证据进行补正后可以使用。
法官是否认可?
在庭审质证后发现证据瑕疵的,应该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提出质疑。
但如果是庭审后经核实才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有瑕疵,那么就需要马上向法庭提交对证据存在瑕疵的质证意见,并提交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以前,刚好与一个法官闲谈过这个问题。
该法官明确表示,其比较反感两类律师:
第一类律师,就是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动辄持异议,不认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却又说不出理由来。
这类律师甚至动辄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断章取义,将一些非常轻微瑕疵问题放大,要求将这些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要么是学艺不精,应该回炉;要么就是一个耍滑头的杠精。
第二类律师,就是没有什么理由,就申请回避。
他曾经办过一个传播邪教的案件,辩护律师以他是共产党员为由,申请他回避,他就很恼火。
该法官认为这类律师是闲着没事,找碴来的。
虽然庭审时,法官一脸严肃,一丝不苟,其实他也是一个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一个法官一年至少审理一百个案件,他也想一个案件只开一次庭,赶快进入下一个案件。
快到中午时候,他也想赶快结束庭审去吃午饭。
开完庭回家吃晚饭的路上,说不定他还在惦记着送他那个七岁大的儿子去那个学校读书好。
一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内心也会鄙视某些手上案件的代理律师,这是很正常的;只是他不会表现出来而已,因为这样会授人以柄,让对方觉得他不够中立,甚至申请他回避,给他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法官很可能会在案件的结果上,体现出他对律师的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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