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_拘留期间抵刑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3:58:18 人阅读
导读:判刑之前先期羁押的,在判刑后会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判刑之前先期羁押的,在判刑后会折抵相应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司法拘留是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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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以前在看守所内被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

管制,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为什么折抵2日?是因为被判处的管制不被羁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羁押则是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现1折抵2的情况。

拘役、有期徒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规定、再犯罪、发现漏罪而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时,就要把原来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死缓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

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因死缓、无期徒刑二者是无期限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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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复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规定有效,并对“同一行为”作了解释。

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2、198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复湖北省高院)重申此规定有效,并对“同一行为”作了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扩展资料:案例:检方抗诉贪官起刑早一天被驳回法院:应折抵刑期因涉嫌挪用公款800余万元的许敬春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曾被纪委带到检察院进行讯问,而法院认定羁押日期应从此计算。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折抵刑期应从次日刑拘时间计算,判决里刑期的起刑时间早了一天。法院审理认为,被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就应当折抵刑期,驳回检方抗诉。据判决书显示,现年63岁的许敬春长期担任怀柔区北房镇驸马庄村助理会计,掌管着村里的各项资金。近几年,由于征地占地,驸马庄村获得了一些征地补偿款。许敬春联合某房地产公司,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擅自决定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借给该房地产公司。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日,许敬春两次给该公司提供借款,总数额达850万元。好在这家公司及时归还了本息,未出现资金损失。但许敬春的行为还是被发现和举报。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25日,许敬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怀柔法院审理认为,许敬春身为村委会的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许敬春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挪用的公款及利息已经归还,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许敬春的刑期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怀柔检方就此提出抗诉,认为羁押折抵日期有错误,许敬春挪用公款一案在2014年3月25日立案,当天23时44分被依法讯问,次日被刑事拘留。检方认为,根据1993年公安部给予北京市公安局的批复规定,在采取法定的羁押措施之前进行询问的时间不应计算为羁押时间。就此,市三分检支持抗诉,认为许敬春的折抵刑期应从3月26日起计算。最终,经过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参考资料:人民网-检方抗诉贪官起刑早一天被驳回法院:应折抵刑期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如果是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是应当折抵刑期的。但是由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可能被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具体要不要折抵,按照什么标准折抵,又会有所不同。

1.对于被拘留、逮捕的当事人来说,判决生效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人身自由被剥夺,所以先行羁押的期限是应当折抵刑期的。

比如从拘留开始到判决生效,当事人一共被关押在看守所1年半,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实际执行应当是8-1.5=6.5年(暂不考虑后面的减刑情况)

2.如果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的,取保候审虽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和监狱羁押根本没法比,当事人实际上没有被关押,所以不用谈什么折抵问题了。

3.监视居住就比较特殊了,因为监视居住可以分为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和住所的监视居住。

司法实务中,很多住所(自己家)监视居住的实际效果就相当于取保候审,甚至很多办案机关会在取保候审12月期限届满时,为了不实际羁押当事人,就变更强制措施为住所监视居住,自由程度是比较大的。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就比较高了,所以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又比不上羁押在看守所里面的限制高。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实际刑期1日。

其实,用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与实际判决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进行对比,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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