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物权_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4:47:41 人阅读
导读: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

对于法院已经裁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并不是根据裁定生效判断房屋所有权转移,只有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去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判断所有权转移生效。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门牌号码使用证;

6、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

7、商品房提交维修基金合同书和专用发票;

8、其他必要材料(视具体申请登记事项而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我国有三种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它们分别是: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但是,上述不动产在取得物权后,权利人需要对其进行处分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发生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是指这一物权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你处分合同生效后,需具备法定的登记要件才发生物权变动。未登记的合同物权不发生转移。

  登记对抗则是指这一物权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发生转移,但是,基于对登记的公示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这两种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理论上常常把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区分是否生效的意义是什么呢?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未登记未生效前,出卖人反悔的,买受人可以合同要求实际履行,那与登记对抗合同成立已生效的效果有什么不同呢。”

  这两种模式有他们各自的优缺点: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并且物权的登记与否对受偿顺序也有影响,比如说抵押权。其次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也会影响到你对物权的使用。

  我觉得你比较有钻研精神,呵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启发,加油!

  依据登记对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别。前一种,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后一种,不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达成合意之时,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登记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例外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9条)。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2,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

3,例如:(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就是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目前,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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