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相应的请求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我们在这儿说的侵犯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儿说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规约束。由此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国家不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洪水将房屋冲走等。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除去国家不赔偿的情况,在国家赔偿情况框架下,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要求将强拆的房子恢复原状。还有说出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行政赔偿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以一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获取、固定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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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1. 我们先带你们看看,《国家赔偿法》是怎么说的,国家赔偿的情形之一是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而不起诉分为三种,分别是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就是查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也称为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在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是不是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不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是相对不起诉,就不需要赔偿。所以需要国家刑事赔偿的不起诉情形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4. 另外,国家赔偿的日期从什么时候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开始还是从逮捕之日开始?答案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感谢邀请!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交通事故本身的处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一方或者双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结果,而不遵守交通规则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当然要进行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第二个问题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就算赔偿问题由保险公司解决了,这个违法行为本身不可能也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划分,首先是对违法行为本身进行处理。交通规则也是法律,对交通规则的违反当然要予以处理,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譬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难道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这起刑事案件就能置之不理了吗?“违法必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交警进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为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怎么能说没有必要呢?
另一方面,就算赔偿问题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仍然有责任划分的必要。因为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分项限额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总额是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为各分项限额的10%。因此,进行责任划分对损失赔偿的第一个目的是,是否存在无责任的一方,如果一方没有责任,那么对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对对方的各项损失,只承担各限额的10%的赔偿责任。第二个目的就是,交强险完全有可能存在不能完全填补损失的情况。这时候根据法律规定就需要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当然,如果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自己赔偿的部分损失,也是有保险公司买单。但这也不意味着进行责任划分没有必要,因为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他们的赔偿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根据责任划分,应当由他们承保的客户赔偿的那部分,他们才会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很有必要的。
开车撞死人,交警判定对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46.5万后,对方家属还要求赔偿,需要赔吗?
这个问题这样看。
第一,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刑事谅解的问题。
第二,具体到本题,家属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还需要赔付,要看具体的案情。
假定:案发地青岛,城镇户口,壮年,事故发生在2019年。
死亡赔偿金50817x20=101.634万
丧葬费6700x6=4万
假定:被抚养人生活费12万元
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
以上一共123.6万。
先从交强险赔偿12万元,剩余111.6万元,按50%计算是55.8万元。
这样需要赔偿的一共是67.8万元。
减去保险公司三者险赔偿46.5万元,交强险赔偿约12万,剩余9.3万元需要肇事者支付。
如果经济欠发达地区,46.5一般够了,不需要肇事者支付。
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赔46.5万,因为题主叙述过于简单,个人猜测,是否没买不计免赔,有一定比例的需要肇事方自负?
小结:是否需要肇事者另外支付赔偿,需要根据案发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死者实际情况作出计算后确定。另外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人赔偿,每一个项目都必须有证据支持。例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是死者必须抚养的近亲属,必须能证明这个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收入,必须证明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和抚养义务人数,这些证据缺一不可,绝不是对方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多少就赔多少。
以上回答供参考。
可以。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条,一个人要取得国家赔偿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实施侵害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干部都不符合主体要件。
第二,必须是因为行使职权导致侵犯他人权益。
第三,侵害的必须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考被冒名顶替,被顶替者符合取得国家赔偿的条件的。这是因为受害者被顶替是公安派出所,教育局,乡镇干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伪造国家公文的违法犯罪职务行为直接导致的。行政责任是严格责任,行政行为是导致被顶替的直接原因和近因;顶替者的行为是导致被顶替的起因,间接原因和远因。不管考生分数多少,不管是否被顶替,录取考生行为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当地招生办,公安派出所,乡镇有关部门在履行录取考生,办理身份户口信息的法定职责时,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伪造国家公文,侵害了陈春秀,苟晶等人上大学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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