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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_企业合并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08:2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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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法律形式,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用的比较多)按所涉及的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用得比较少)还有,我国特有的两种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

按法律形式,分为吸收合并、创立合并和控股合并(用的比较多)按所涉及的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用得比较少)还有,我国特有的两种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围更大,比如有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一、制订合并协议书。按照《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的合并,要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切记。

合并时,因当事公司间的合同而成立。一般来说,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一般是由公司管理层,然后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之后,再进行合并谈判事项,并代表双方的公司拟定“合并协议书”。合并计划肯定是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合并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推荐给股东会,还得经各自公司股东会同意。然后签字后,合并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二、董事会决议。公司首先经由董事会确定合并决议。虽然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合并决议作出规定要求,但这项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要明白,公司合并这事,本身就是董事会权限分内的事情,只不过合并公司会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重大改变。所以,建议公司合并计划得到董事会同意后,还得提交股东会的审议,这样做比较稳妥。

三、股东会决议。合并对公司有重大变更事项,这件事对股东利益影响非常大。所以,公司合并一定要经由股东会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公司法》规定,其决议的方式方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一一通过;如果在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他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政府批准。假设合并还得取得主管机关审批的,则就得取得其批准。比如,修订以前的《公司法》就有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的这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财产清单。也是《公司法》第174条中明确规定,公司决议合并的时候,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详细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明编辑器和财产清单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于了解公司当下资产状况。

六、对债权人的通知、公告。因公司合并后,对债权人利益有大影响,法律为了保掮债权人,要求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必须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七、要办理合并登记的手续。等到公司合并完成后,还得办理相应的注销与变更,或设立登记事项。

公司合并可以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依据公司法,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同时,公司合并与不同于公司资产的收购。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资产收购的性质是资产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公司合并也不同于公司股权收购。公司合并实质上是公司人格的合并;而股权收购的本质是股权的买卖行为,不影响公司的人格。从本质上讲,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都是买卖行为,而非公司合并的本质---公司人格的合并。

1、合并形式来说: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被消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大公司,其中衣蛾继续存在,剩下的被消灭。2、合并程序上,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新设合并人员整合后会更加精干,减少成本。还有财务上也有好处。至于不利的方面,那就是如何安置人员,还有如何对公司进行管理主要是内部管理架构如何搭建,以及与上级主管单位关系的处理等。

两个公司合并,岗位自然就不够,包括主管和经理的岗位也不够,那如何安排呢?雷哥认为主要是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法:拉长板凳,尽量安排。

两个公司合并,原来各自独立的两套机构需要合并为一套机构,自然就会多出一队人马。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妥当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新公司内部“拉长板凳”,也就是增加机构数量或职位数量,尽量安排好另外一队人马。


例如:合并前两个公司的市场销售部门,合并之后,可以设立一个市场部、一个销售部,各自负责具体的工作,这样人员也能安排,工作也能做得更仔细。


如果公司增加机构有问题,那就在原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在部门内部增加职位。


例如:原来两个公司都有人力部,那新公司还是只能设立一个人力部,但部门内可以设1个正经理,多个副经理,两个公司的原有的人力部正职,必然会有一个降职为副职。


不过,为了安抚人员,可以降职不降待遇,仍然保持正职的待遇即可,这样做人员的思想工作更容易。经理可以这样安排,主管也是一样的方式解决即可。


第二种方法:全部起立,公开竞聘,能者居之,弱者降之。

如果合并后的两个公司,也无法支撑起这么多的“板凳位置”,自然也要从精简高效的角度出发,淘汰一部分员工,那就必须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来解决。


公开竞聘,就要求原有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全部起立,这意味着着每一个人都和原先的职位等级脱钩,然后,企业会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则,组织一场公开的竞聘。


首先,要确定新公司的组织机构和部门数量,然后,公司组织竞聘各部门的正职,在组织竞聘各部门的副职,正副职确定之后,由正副职组织开展各部门内部主管、主办和具体办事员的选聘工作,最后剩下的人员,只有淘汰分流。


通过这种方式,有能力者可以谋得新职位,无能力者自然就会被降职降薪甚至被淘汰出公司。


两种方法的利弊分析

总体上来看,如果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好,可以采取第一种方式,这样的方式较为温和,不激进,无论是经理还是主管,大多都能接受,不过,这样的“拉长板凳”的方式,只是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从提升人力资源效率出发,精简人员和机构。


第二种方法,虽然比较激进,但是却是一步到位,虽有短痛,但是也是值得的。可惜,这种方式比较容易造成新公司的动荡,毕竟是要去除臃肿的人员,必然会有人受损,就会造成很多的矛盾和问题。企业的决策层也要充分考虑是否会对当下的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之后,才能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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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分类

大部分来讲分三个大类

1.按法律形式分,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

2.按企业合并所涉及的行业,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

3.按企业合并的性质分为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

优缺点:

只能告诉你以法律形式分的优缺点

横向并购: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行业集中度

减少竞争对手,改善行业生存环境,保持较高利润率;

降低行业退出壁垒,稳定供求,稳定价格;

解决行业整体生产能力扩大速度与市场扩大速度的矛盾;

纵向并购:控制原材料、销售渠道、用户

对上下游企业实施有效控制,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产业流程风险;

控制竞争对手。

混合并购:以隐蔽方式实现

呵呵直到多少告诉你多少拉

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 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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