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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_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7:19:5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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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情,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其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

1、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不知情,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其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所以其构成要件有:(1)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2)受让时是善意,不知道对方是无权处分人,(3)合理的价格,(4)完成了交付。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1)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占有)+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无无权处分,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知道是无权处人)+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包括了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

  (2)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2)不动产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办理了过户登记。

  (3)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质权、抵押权,不要求“以合现价格受让”。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将会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成,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你可以去看下http://news.sohu.com/20070403/n249161297.shtml

这上面介绍的很详细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让与人需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让与人需无处分权、受让人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的对价。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是让与人无处分权、他所处置的是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的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其次让与人的无处分权是根本的无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的权利人之委托而处分、无权处分人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就不是用善意取得制度。再者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有偿的、支付合理的对价,通过受赠和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否则会造成各方利益保护上明显失衡。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这样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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