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权的司法解释_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59:17 人阅读
导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2018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2018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全名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条内容: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因此,司法实践中,会有大量的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原告能够胜诉的案件,将因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败诉。

1、最新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若要胜诉,须证明下列事实:

(1)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没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该项债务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法院则不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2)如果该笔债务虽然超出了其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则会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

也就是说,原告将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其关于夫妻债务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点,正是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之前,法院是要求被告即夫或妻一方证明讼争的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是说,要求被告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的事实。事实上,证明一个事实不存在,就好比要一个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一样困难,甚至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最新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有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将引发大量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重审。”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司法解释只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既往发生效力。

最新司法解释最后的内容是,“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只是说,在今后审理夫妻债务的案件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的,不再适用。

(特别说明:图片均来自网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一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依我之见:婚内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一A,如果婚内借款用于赌博或买卖毒品等非法借款的,B,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大额借款或事后另一方也不予追认的,C,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以‘’书面协议‘’约定夫妻各自负责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这几种情形的婚內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案件提问者问‘’婚内借款‘’,从原则意义上讲肯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婚姻关系内夫或妻一方,或单独为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丶生产和经营活动对外无论大额还小额,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依法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都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借款违约不能按期偿还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或者单独起诉夫或妻某一人为被告,夫或妻具有连带偿还‘’婚内借款‘’的法律义务。

二,在‘’婚内借款‘’夫或妻共同,或者单独向他人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以下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

A,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不承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民商事约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比如夫或或妻为赌博丶买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婚内借款‘’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婚内借款‘’行为的合法性,自然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B,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l8年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背着对方在外借款事后也未经对方追认的,除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二人均同意认可的外,自2018年1月18日起,此种情形‘’婚内借款‘’不属于具有连带责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此种婚内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C,根据巜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內夫妻可以协商并书面约定夫妻各自处理财产和债务的,如果本案例所述‘’婚內借款‘’的确属于夫妻二人结婚后己事先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了二人各自的财产收入丶对外债务各自处分的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婚内借款‘’,就属于‘’谁借、谁还债‘’而不能株连无责任的另一方。

必须说明的是一一夫妻二人私下约定财产和债务处分的‘’各管各‘’书面协议,依法‘’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有权起诉‘’婚内(夫或妻一人)借款‘’的夫妻共同连带民事偿债的法律责任的,待夫妻承担连带民事偿债责任后,夫妻二人再依据‘’书面协议‘’再行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就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最高法已经打了三个补丁,司法解释二算是对婚姻法的补丁,去年又对司法解释二24条打了补丁,这次索性补丁打到位,以我对聪明中国人的理解,还要继续打补丁,因为依然有很多空子可以钻。

这次补丁的第一条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其实是一句废话,都签字或确认了,当然共同债务。第二条也是废话,这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借了给小孩读书,奶粉钱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能玩的是第三条什么叫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高法的意思应该是那种夫妻一方如果是做生意的借债,比如小马奔腾那类案子,都上亿了肯定不属于家庭生活,但日常生活中很多做小生意的,做生意借钱也是为了家庭,只有厂子活过来了,家庭生活才能正常,这做生意赚来的钱本来也就夫妻共同的。这是现代资本社会,那种家庭真的因为穷的揭不开锅,孩子学费没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极少数,大部分的借债都是为了生意,再举个例子,夫妻一起投资房地产,一方名义借债,借的钱也用于买房子了,一家人情愿日子清苦点也要资产升值,那好请问这债务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别说房主不炒。买房子不也是为了孩子将来有更大竞争力吗?为了未来的家庭更幸福吗?

为了更美好的家庭生活举债变成资产算不算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总不能只有吃喝拉撒的钱才叫家庭生活吧?现代中产家庭的日常生活一个重头戏就是如何让自己家庭资产增值,那用杠杆实现弯道超车是基本功,真正的日常消费倒不需要多少钱?这个解释还有个说明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请问多少钱算较大,对有些家庭来说,几万元被诈骗就自杀了,对有的家庭来说几千万也能靠拼命赚钱弥补,多少算较大?这条司法解释,真到实践中多半法官索性没签字的一律不认了,夫妻之间转移财产,假离婚,债权人利益彻底无法保护,没多少时间,债权人又会大声疾呼该司法解释的解释的解释在帮老赖。这生活实践太难拿捏了,普通法官不是生意人,普遍生活开销也简朴,看看他们判小孩抚养费,一个月几千的标准,就能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是多少了。

你好!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要分从不同角度解决。首先如果是债权人角度来看,不论他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先可以找他们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解决不了,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二人。

其次,如果是夫妻二人角度来看,夫妻仍然是在婚姻状态,那当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但如果双方要离婚了,未负债一方可以以此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和抚养孩子、自己也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等理由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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