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意义上讲,周末单位要求加班,如果不加班算旷工,单位肯定违反了规定。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不过,有的是年薪制的岗位,谈不上加不加班;还有公职部门、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经常要“五加二”“白加黑”,如果算加的话,钱多了去了,但都是义务奉献,不仅该加时必须要加,不加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理,而且一分钱加班费都没有。这是你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虽然法律有没有明文,但都是这么做的,也应该这么做。
当然,加班没钱,只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即使在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加班,也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必须这么做,不然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不仅上级处理你、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你,职工如果告你的话,一告一个准。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单位应该依法办事,法律怎么要求就必须怎么做,但从我们自身来讲,单位给了我们饭碗,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的话,无论有没有加班费,该加班时,还是要加的。因为单位好了,我们才能好。当然,你也可以“此处不留人,必有留人处”,单位违法了,告他。
星期六要上班,但是你不请假不报告直接不来就算是旷工,如果公司规定星期六是休息就不是旷工
星期天不去加班不能算旷工。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劳动者和工会协商,征得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星期天不加班按旷工处理违法。
但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安排星期日加班,劳动者不去可以按旷工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周末不去加班不算旷工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请自来了,哈哈。单位不跟你续签合同这是好事呀,先不用管别的,继续在工厂上班,看工厂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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