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是什么_医药知识产权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22:44 人阅读
导读: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来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来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针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采取行政措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来寻求对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

一,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

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条件如下:调处请求人必须是与纠纷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案范围;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通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1)管辖权的确定:因案件性质不同,分别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满足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一切与医药行业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通常被称为无形资产,与动产、不动产并称为人类财产的三大形态。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从实务层面来看主要有以下途径:

1、单方保护,即一国通过其国内立法单方面宣布保护外国知识产权,而不求任何互惠。但在当今国际社会,此种保护途径已经不再采用,顶多在实践中被个别地区保留。

2、互惠保护,即某国承认并保护依本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则本国就承认并保护该国法确认的知识产权。比如,我国在参加《巴黎公约》前,曾分别与多国在商标保护上施行互惠原则。

3、双边协定保护,指国与国之间签订双边保护协定的方式,相互承认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如,1979年中美《双边贸易关系协定》1992年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

4、缔结国际条约保护,即多国之间通过政府间的谈判,就知识产权在多国范围内的保护问题达成多边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制止商品来月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主要有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1、wipo(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7年成立。中国于1980年3月正式加入该组织。处理该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条约的日常事务主要有wipo下设的“国际局”担当。

2、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该组织不再赘述;wto总理事会下设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

另外还有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eapo(欧亚专利组织)等。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inta(国际商标协会)、ifia(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acc(国际反假冒联盟)、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egeda(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cisac(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

希望对你有帮助。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