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婚姻法》或《民法典》,监护人在被监护对象未成年,并且设有独立行为能力时,没有权力处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监护人的职责权力是负责管理其日常生活及其费用。
根据《民法总则》第39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你到十八岁或者十六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也就是说你的监护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这个,嗯……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您好!
不能绝对的说“能”或者“不能”,而应该定义为:
父母不能因不利于子女的利益而处置未成年名下房产。
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注意上面的提示部分,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上来讲,所有被监护人(如题主说将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是监护人(例如,父母)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最基本出发点。
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子女所做的行为,必须有利于子女。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多数都是父母购买的、至少是非子女本人购买。
但是因为子女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保护”其利益的人,必须是其监护人——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举两个例子:
父母欠债了,需要偿债,这时候没办法,打算把孩子的房子卖了还钱。这时候,从财产归属上来讲,房产属于子女,父母仅仅是代为管理。那么,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用于个人利益(偿还贷款),就相当于侵害了子女利益。
孩子重病,家中无钱。这时候,父母没办法,打算把孩子名下的房子卖了救命。处置房产的行为是完全处于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这时候,是可以进行处置的。
因此,做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包括处置其名下房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支持的,只有遵守上述原则。
有吧
监护人有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