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对抗法院执行_以房抵债的协议能不能对抗法院查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6:47:28 人阅读
导读:生意失败,欠下大量债务,此时身无分文,如果这个时候你选择跑路,恐怕很快就会上失信黑名单,到了那一步,你将来想东山再起就非常困难了,甚至几乎没有可能。眼前要做的事...

生意失败,欠下大量债务,此时身无分文,如果这个时候你选择跑路,恐怕很快就会上失信黑名单,到了那一步,你将来想东山再起就非常困难了,甚至几乎没有可能。眼前要做的事,我给你几点建议:

第一,请把债主召集在一起开个会。如果在这个危急的关头,你能够沉下心来,放下所有的焦虑,本着置地而后生的想法,那么你就可以做到沉着冷静。面对债主们时,你可以明确告诉他们,现在我已经一无所有,但是我还有一颗良心。对大家每个人的债务,我都担着,我绝不赖帐,也不会跑路。但是请大家给我时间,让我重新开始想办法挣钱。否则,你们把我逼死,也拿不到钱啊。

第二,主动找法院执行庭的办事人员。执行庭的办事人员虽然会走法律程序,但是他们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执行这一结果。你非但不跑,不逃避,反而主动找他们,这会让他们不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债务,拒不偿还的可强制执行,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中止执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会坐牢。只要你不进监狱,你还怕东山再起吗?关键是你不要慌神,不要颓废。

第三,想办法找项目重新挣钱。尽管目前是了你最艰难的阶段,但是仍然要振作起精神来,至少你得对债主负责,你必须要把全部注意力放在怎样找项目挣钱上来。想想看,你在生意上这么多年,是否结交了关系很好,人品特别棒的朋友?在这个时候,你需要和最了解你的生意场朋友深谈,才能给你合理的建议。如果你本人能力很不错,只是投资失败,相信在好朋友帮助下,你仍然可以获得再次发展的机会。

以上几点,谨供参考,如有不妥,请见谅。总之,希望你能挺住,熬过眼前最难的阶段。只要你有足够的抗挫折勇气,就没有难住你的事。

这种事情办理起来比较简单。

一般来讲,既然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那么法院执行局应当是对双方的意思进行记录整理形成执行调解笔录,然后法院执行局出一份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定书(盖法院公章有效)。

另外,法院执行局还会给当事人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再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开一份纳税证明。

凭以上三份材料,加上本人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的交易大厅办理过户即可。

至于注意的事项,只要上述手续齐全,及时办理即可。

另外注意水,电,物业费用等是否交接清楚了,如果没有交接清楚,及时和执行局提出来。

法院不是有强制执行权吗?这个应该是给拒绝对方已书面的形式通知后几个工作日,若不配合强制执行,具体请咨询当地法院!

法院强制执行你的房产,过户到别人可以不需要你签字,但是如果你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按照规定是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不能让你无房可住。

应该是被执行人吧?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房屋的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还可以降低拍卖价格,再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还未拍卖成功,就可以实行“以房抵债”,轮侯的查封人就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了。

依我之见:是否能成为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必须看该抵债协议是在什么阶段形成,并且是否经法院审查后认可采信。

一,如果该‘’抵债协议‘’是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体现在生效判决中,那么,该判决生效后并在执行阶段该‘’抵债协议‘’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必须依法得到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表现上是生效判决,而实际上就是‘’抵债协议‘’。

二,如果法院生效判决中并没有‘’抵债协议‘’,而法院根据胜诉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生效判决强制执行程度,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和解内容就是本案例所述‘’抵债协议‘’,而该协议经法院审查或主持确系双方自愿和公平合理,那么,在此情形下该‘’抵债协议‘’就能成为该案件‘’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院拍卖流拍后以房抵债,如果法院执行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凭由法院出具将该房屋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将产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一,你对乙享有的债权,虽然你说乙将房屋抵给你,但根据你的陈述,应当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

第二,你说乙欠他人债务,一房多押而无法办理过户,说明乙已经用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给他人(抵押权人),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他人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你无法办理过户,但与乙办理了以房抵款的协议,这种协议无效,因房产存在登记而无法过户,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也就是说房产所有权不是你的。

第四,为了回避法院的执行(估计是他人实现担保物权),你与乙有签订了租房协议,该协议签订在房产抵押登记以后,不得对抗抵押权人,因此法院的拍卖款应当首先偿还抵押权人。买房人没有义务将房款给你。

第五,对于法院拍卖款的剩余,你可以申请保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乙方欠款很多,剩余款不够偿还,且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那么法院将对剩余款项进行分配。

个人建议,借款给他人时办理的抵押应当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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