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开庭。劳荣枝否认自己是与法子英合谋,并且称自己遭到法子英胁迫,堕胎两次,堕胎当天还遭到法子英侵犯。
很多人不相信劳荣枝所言,认为劳荣枝在说谎,竟然把自己描述成受害者。也有人认为劳荣枝所言可信度很高。
不信的人,有的说,为什么当时法子英已经被抓,那时候劳荣枝没必要担心了,为什么还逃走?还有法子英为什么在知道劳荣枝逃走后,开心的笑了。他们事先约定好了,法子英为什么要拖延时间?
这些的确有时候令人很迷惑,但是,似乎并不能拿出证据证实就是怎么回事。
劳荣枝当时逃走,可能是因为害怕?法子英微笑,是因为对抗警察在哪方面胜利了?法子英拖延时间也是因此?也许劳荣枝逃走就是法子英故意的?原因是害怕与劳荣枝对峙,到时候什么都被说出来,没等死就没脸见人了?而且法子英或许还认为自己终于帮了劳荣枝一回,最终自己帮着劳荣枝逃命了,自己对得起劳荣枝了。这当然也没法具体知道是不是这样。
但是,这么一分析,就没法依据这些定罪。除非有确凿的证据。
错误。
一,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便违法,也不存在什么“制裁”的问题,只是双方打官司法律会保护谁的利益而已,比如一方违反合同法,另一方可以到法院告他,请求赔偿损失等,法院支持请求,但不是制裁;
二,刑事案件中,基本上可以这么说,但是有例外,比如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不到受制裁年龄等等;
三,有些违法行为是不告不理的;等等。总的来说这句话说的非常不严谨。
理论上讲制定法律的初心是要保护人们不受伤害和万一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补偿。但是现实法律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已受伤害的得不到保护,反而受到了法律判决不公的二次伤害。这显然不是制定法律的初心,问题在于很多司法人员不但自身不敬畏法律,反而把法律变成了自己能掌握于手中的谋利"商品",待价而沽,谁"出价"高,谁就可以收买。因此,理论和现实是不一致的,这个提问只问了理论问题,却不涉及现实问题,脱离现实的理论是没有很高的价值的。
在民主自由主导的国家,法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存在;而在独裁专制国家,法律成为独裁者统治的工具,成为维护专制社会稳定的工具。此时,法律沦落为维护专制独裁者欺压人民的工具。
人类文明的发展必然是由封建独裁统治向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过渡。人类的文明之光会照亮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会照进每一个人的心中,民主政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任何人不能阻挡它发展的脚步。平等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也是必然会达到的目的之一。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为民主自由,为平等正义保驾护航,只有被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法律,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才是良法。良法才是法,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不是人民心中的法律。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人民奉行“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法律的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法律是正义的代表,是人民心中的行为准则。只有我们每个人都秉承法律至上原则,才能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掉头快完成被直行车撞伤_掉头完成情况下被后面直行车撞上左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