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_什么叫做无过错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7:25:57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无过错...

工伤认定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只要受害者是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伤害,哪怕存在违规操作,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无过错责任判断的主要依据就是,受伤害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主要是指工伤认定中,不因为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等客观过错为理由不予认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受工伤治疗和工伤赔偿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违规操作为理由不予认定工伤,导致工伤者得不到好的治疗和休养修复。


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一、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在使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都存在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可能。

1.实际工作中,因为劳动者是人,工作中不存在百分百精准,而人跟机器相比,相对弱小的多。所以,工伤认定中,只要是非主观故意造成事故伤害,都应当给予认定工伤。

2.举个例子,小王入职不到一个月,机器上明明贴着警示标识,不准随意按压红色按钮,他还是好奇按了一下,结果造成手指被机器压断。

这种情况,小王不是想伤害自己借机拿工伤赔偿金,而是无意中被机器伤害。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中,对于主观故意造成工伤的情况,是不予认定工伤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不予认定工伤。

举例说明:小南听说,工伤骨折就能评上十级,能获得将近十万的赔偿金,于是工作时故意把手指头蹭到了机器上,导致骨折,但这一切,恰好被头上的摄像头录了下来。 经过勘查视频录像,判定小南是故意的,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三、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1.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是因为违规操作,则虽然工伤认定、治疗、赔偿全部依照工伤规定进行,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为违规操作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单位责任人错误指挥,则追究责任制的责任。

2.也就是说,无过错原则,并非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一旦造成损失,劳动者要赔偿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重大事故或者必要时还要对事故中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无过错原则”,并非是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关键是要区分工伤事故过程中,劳动者是过失行为还是主观故意导致。如果是主观故意,则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只有非主观故意的事故,哪怕存在违规操作,也会被认定工伤。因此,正确理解和运用工伤事故中“无过错原则”,对于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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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的归责原则。 但是从法理上说,世界上不存在什么“无过错责任”,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由过错引起的。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中之所以出现“无过错责任”的字眼,只不过是因为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还没有认清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是因为立法者对行为人的要求太低罢了。    火车压死人,铁路公司一般要对死者的家属给以赔偿。这经常被当做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事例来运用。但在实际上,并不是铁路公司没有过错,而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没有认清铁路公司究竟错在哪里。这种认不清错在哪里的问题也与立法者对铁路公司的要求偏低有关。人们通常认为,火车速度太快,刹车困难,压死人不能怪罪驾驶员,也不能怪铁路公司。所以,即使让铁路公司承担一些责任,也要说他们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换一种要求,马上就会发现铁路公司的过错。试问,铁路公司为什么不在铁路沿线多派值勤人员以阻止行人靠近路轨?为什么不能研制并使用更先进、更安全无害的火车?    所以,真正无过错的责任是不存在的。烟台大学郭明瑞等先生在《民事责任论》一书中指出:“法律之所以规定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者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因为造成这些损害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不知道各位注意到没有,这里的“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和“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难道还不是过错吗?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1、构成要件:a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b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c 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2、举例:你买的电器漏电,因此而受伤。你去找生产商索赔,他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会无条件赔你。

3、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意志为转移,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正确区分开来,做到“罚当其责”。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主要区别就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有无过错不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1.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的故意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则是指不管侵权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则无过错责任原则。PS: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事侵权案件有:产品缺陷责任、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环境污染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4.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5.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三、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4条未规定免责事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十分明确地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减轻。《侵权责任法》第78条。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3条。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就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中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扩展资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1、性质不同。过错责任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无过错责任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

2、前提不同。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

3、判断条件不同。无过错责任行为人不必过错,过错责任有过错。 具体释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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