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拆除共有房屋_私自拆除共有房屋,并翻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29:24 人阅读
导读:若共同共有,一方不同意处分,另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

若共同共有,一方不同意处分,另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案例回放:吴某与刘某是夫妻,2009年双方共同出资在苏州购买一套房产,之后吴某到外地工作,2011年吴某回家,刘某称自己已经将双方所购的房屋出卖给曾某,并交付给曹某实际居住一年有余。吴某认为此房是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受让人已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本案中,刘某未经共有人吴某知悉并许可,且也没有得到吴某的事后追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曹某,侵犯了吴某的共有权。加之该房屋未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刘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吴某的权益,合同应属无效,且曹某应当返还房屋。因此,若房屋系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务必要求卖方出示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避免自己受到损失。分享

您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如果属于共同同有,需要首先判定该共同共有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不同类型的共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也不同。如果双方的共有基于继承关系应当由共有人一起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并一起推举代表签订协议。如果双方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如果有房产证,则由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员签订协议;如果没有房产证则由户主签订协议;如果户口簿登记不明,则共有人共同签订协议。

私自拆除他人房屋的,需要负法律责任。

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2、在民事责任之外,则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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