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本人应支付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管理费用就属于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受益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一)构成要件: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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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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