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程序_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5:29:27 人阅读
导读:规范性文件是对一部分人适用,是一个群体都适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法律,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

规范性文件是对一部分人适用,是一个群体都适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法律,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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