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二者原审的地位不一样,上诉人就是提起上诉的人,就是对原审判决不服的人,被上诉人就是原审判决另外一方,
张三写了篇纪实报道,内容是关于李四和王五的情爱故事,发在报纸上。李四夫妻俩觉得张三想象力太丰富了,很多细节严重失实,于是,一怒之下把张三和报社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公开道歉。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起案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两人,而且诉讼标的都是一个。这类案子难解难分,法院必须按一个案子进行审理。
法院一审判张三赔一万元,报社赔三万元,张三和报社共同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三没意见,李四夫妻俩也没意见,但报社有意见,就上诉了。上诉请求:一是自己只给两万,二是只由张三一人道歉。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中,谁是上诉人,谁是被上诉人呢?
上诉人是报社无疑,被上诉人是张三、李四夫妇。
有人不解,张三不是跟报社一伙的吗?又没意见,怎么成了被上诉人?
对此,民诉意见有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上诉,分情况处理:如果该上诉是对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对同一方当事没有意见,那就把对方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同一方当事人还是原位置不变;
同理,如果该上诉人对同一方当事人意见,对对方当事人没意见,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原位置不变;
如果个别上诉人对双方都有意见,那双方都列为被上诉人。
本案中,报社既对跟张三赔钱分担的数额有意见,也对对方要求道歉有意见,所以,双方都是被上诉人。(王仁根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只要不服判决都可以提出上诉,互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上诉身份。
提出上诉的人都是上诉人,诉讼对方为被上诉人。
原被告都提出上诉的,都是上诉人,不列被上诉人。
这样的案件一般会合并审理的,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界定是以提起上诉的时间而定的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不需要交纳上诉费用
上诉人是指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人,而被上诉人是二审案件的被告,上诉人可能是二审的原告或者被告,如果上诉人是被告的,被上诉人是一审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