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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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在一审中,原告就不能撤诉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也就是说,程序走到法院开庭后,宣判前,也不是原告想撤诉就能撤诉的,这个时候,原告想撤诉,就由法院说了算了。
一审判决后,对于一审法院来说,已经是案结事了。
一审法院对于争议的问题已经做出评判,这个评判,对一审法院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如果不是经自身再审程序纠正的话,一审法院也是无权进行变更的。
更不要说原告了。
当然,原告可以提起上诉,在上诉审中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但请注意: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诉,是指在案件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申请人,要求撤回其起诉或仲裁申请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准司法行为,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而由此也产生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程序上的衔接处理,不同于一般法院审理案件。
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所以,被仲裁员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判为撤诉的,再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而当未按规定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申请人不服该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不过,经法院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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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只有一年期限。如题所述,曾经在仲裁时效内主张过权利的话,那么这个时效就会中断,那么在撤诉起重新计算一年。
由此看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不过呢,你凭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或者通知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只要经过了仲裁程序,无论是驳回仲裁,不予受理,还是超期未审结,还是不服仲裁裁决(但是各项裁决属于终局裁决除外),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常情况下如果仲裁时效曾经中断过,那么你的仲裁在程序上就存在胜诉的可能。当然如果缺乏实体证据,案子还是比较困难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年时效是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劳动仲裁属于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时效。因此切忌受蒙蔽而错过仲裁时效。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所以劳动者维权一定要及时,依法,正当,切忌观望等待而错过仲裁时效。
仲裁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就不能再起诉了。因为劳动仲裁前置,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条件。既然已经起诉,后又撤诉,说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服从的,劳动仲裁裁决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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