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前置审查_专利复审流程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5:32:36 人阅读
导读:你好呀。当然可以请求复审啊。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

你好呀。

当然可以请求复审啊。

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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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法41.1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细则59.2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细则16.3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由该部门有关室主任审核的“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法43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不转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直接进行审理。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对于前置审查意见,原审查部门应当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原审查部门应当明确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原驳回申请决定的,应当详细地说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驳回申请决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原审查部门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出了原驳回申请决定所涉及的部分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说明。 (3)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属于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两种类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进行复审,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对于原始申请文件未作修改的复审请求不得提出新的驳回理由。

复审:当专利被驳回时,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重新审理该专利的程序;

一般程序是:

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

或者是:提交复审——前置审查——复审决定——专利局继续审查。

诉讼:当专利被侵权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对侵权人的诉讼。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1)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等。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2)前置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叫作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通常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修改文本的,前置审查时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符合规定的,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3)合议审查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是,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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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置行政行为

拆迁行政许可本身是一种多阶段行政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包含另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以前一具体行政行为前提,即为行政行为程序前置。

颁发拆迁许可的五项前置条件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五项前置条件本身的还有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前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行为。

在现实中,前置行政行为往往表现为具有“证据”性质的各种公文书证,比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处罚决定等等。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某一行政行为以这些公文书证为事实和依据的,因此这些事实和依据能够证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在审查阶段中,人民法院一般也将前置行政行为视为一种证据,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二、具体前置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取得下列前置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是人民政府计划发展部门从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社会效益、投入产出、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它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最先需要取得的法律文件,否则,其他前置行政行为无法进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其是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设空间,不以取得生产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通过人民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二是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关于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途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4.其他审批行为

其他审批行为主要有建设项目审批环评审批、文物保护行政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

上述四个方面的批准文件既是征收决定的前提,证明其是否经过批准,但同时又是其依据,如果缺少前置行政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顺序颠倒,说明征收决定必经步骤未完成或者顺序有问题,均属程序违法;如果前置行政行为不合法,意味着征收决定就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因此,在庭审中,应从两个方面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前置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是从证据方面进行审查。法庭应当要求被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上述四个方面批准文件,并按照证据的三性及上述排列顺逐一进行审查。被告提供的每个方面文件都具备证据的三性、并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才可认定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经过必经步骤,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如果被告提供的文件中缺少任何一分或者其中任何一份存在不真实或颠倒顺序的,都应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二是对这四份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应认定该文件违法,以此可以认定征收决定的依据存在错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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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驳回决定或撤销驳回决定→驳回不服司法救济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资料:零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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