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开发商无权指定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能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确定。在新房子交付初期,开发商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但是不能将聘用哪个物业公司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加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全体业主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的选择权自动转移到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之前委派的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须由业主委员会予以评估,做出继续留用或者另行聘用其他物业公司的决定。
因此,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 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
不可以。这在住建和房管单位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同一家公司。那应该及时向住建部门举报。
1.国家住建部门根据“术业有专攻”的原则,对于开发商能够用心做好项目建设,不再在小区管理分心。从而更安心的做好建设工作。
2.开发商是项目的建设者,应该对房屋有质量保证,而当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同一家时,物业公司就会掩盖开发商建设质量的实质问题。一旦过了保质期,开发商便啥也不管了。最后的质量问题会引发社会问题。
3.开发商和物业是同一个公司的话,物业不可能打脸自己的老板,更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维修资金,那就成了开发商的补漏资金,更成了开发商物业的活动资金。
4.物业公司是一个专业服务公司。,不可能同时拥有建设开发和物业服务资质。否则,住建部门属于违规发证。
5.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只有一种情况是允许存在的,那就是开发商重新注册一家物业公司。但是,根据原则,自己的物业公司不得接手自己建设的楼盘。开发商只能作为股东而不是法人成立另一家物业公司,才可能接手自己建设的楼盘。
只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同一个公司,业主是可以拒绝缴费的。
肯定比较困难一些,但也不是绝对做不到!
再大的开发商也是企业。在政府面前,在法律面没有特殊性。
只要小区业主们团结齐心,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就能决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去留,包括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法律上没有例外的。
前期物业公司,即便是开发商的子公司,那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照样受《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
如果心存胆怯,未战先败,那就只配做奴隶!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但不管什么关系,小区地下室一般产权归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或物业的。既然产权归业主共有,物业就不能出售。这个情况应该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先交涉。交涉不成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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