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_死刑剥夺政治终身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08:05 人阅读
导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暂时不立即执行死刑,给二年的考验期,根据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再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暂时不立即执行死刑,给二年的考验期,根据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再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为什么判无期或死刑了,还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在狱中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话。

同样道理,判处死刑的人,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还会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这一段时间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还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义做一些出版一类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判刑附带不准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多严重?

一般来讲,规范的刑事判决书不会出一个不准减刑的判决。

类似的判决有终身监禁和限制减刑两种。

所谓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也就是说,类似白恩培这样获得“终身监禁”决定的,将会在监狱内度过余生,不可能以任何理由活着走出监狱大门。这就杜绝了他们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减刑假释的可能性,对他本人、对有类似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产生最大的威慑力。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做出的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例如,某恶性强奸罪犯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按以往的减刑假释制度,他有可能在服刑17年后减刑假释出狱,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的罪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比照原来,实际服刑时间增加了8年左右。

有了终身监禁和限制减刑,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作案的时候就要考虑继续犯罪的严重法律后果,不用说会产生更大的威慑力。

限制减刑

1.判死刑,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我而言,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必要的,因为政治权利中包括了出版权等,如果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其亲属还是可以帮死刑犯出版作品,但剥夺后,此种权利受限制。

2.

可以这样说,但表达上存在问题,我们通常说立即执行的时候,是以死缓相对应的说法,并不会像你一样把概念扩大化。

法律规定了当然是有意义的,只是你没有了解到其中的关系。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政治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再举个例子

假如一个人被判死刑了,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类的权利会随着生命消失而消失,但是出版自由权或者获得某种荣耀称号这些权利,不会消失,而是会被他人继承,这很可能对人民、社会、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之后就防止了这些情况发生。实际生活中还有更多例子。


法律规定必定有其原由,可能有些人不理解,也没有刻意去了解过所以感觉这条有多余的。

我是赵娟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在线帮助解答。

法院在对被告人宣判是: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无期都有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有期徒刑有的剥夺政治权力几年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啥意思呢?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力——犯罪人的以下权力通通作废: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人:所有被《刑法》判决的人,在实刑执行中都被剥夺了同等刑期的政治权力;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是剥夺政治权力终生(死缓和无期改判有期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一般改判为3-10年)。但是,宣判时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力,是实刑执行完毕后,方才开始执行“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附刑”。

二,被判附刑的犯罪分子有以下几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分子剥夺终生;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三,有一些虽然没有被判实刑,但是依法单独被判附刑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行为有:1,分列国家罪;2,妨碍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罪;4,黑社会组织罪;5,侮辱国旗,国徽罪等等。

对剥夺政治权力,我们一般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要明白。谢谢阅读,请补充为盼!

政治权利是一种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一种附加刑。对于政治人物有意义,对于一般人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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