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能分征地补偿款吗_农村人死一年以内能分土地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9:14:54 人阅读
导读:拆迁安置过程中死亡的该不该取得征地补偿金?如果已经实施拆迁了,农户去世的,是应该获得征地补偿金的,补偿所得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农村,要拆迁,是要张贴拆迁公告,通知...

拆迁安置过程中死亡的该不该取得征地补偿金?


如果已经实施拆迁了,农户去世的,是应该获得征地补偿金的,补偿所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农村,要拆迁,是要张贴拆迁公告,通知大家从现在起,就要进行拆迁了,在公告中,会把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等情况一一列明,群众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的,从公告之日起两月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告时,对于安置对象都是按照户内人口确定了的,不管以后家里是增人还是减人,补偿安置资金都不会再变。所以,如果公告以后,户内有人去世的,其该享有的安置补助费还是应该发放的。



在拆迁中,共有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种。在这三种中,除了地上附着物也就是我们的房屋补偿和家庭有关外,征地补偿、安置补助都是和全体村民挂钩的,只要是拆迁方案中登记在册的农民,都有享受的权利。比方说,农户不需要安置,征地补偿也不用于恢复生产或村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两部分补偿费分给个人,那么在分的时候就按照拆迁公告中登记在册村民均分,只要登记在册,尽管后来去世,也是能够获得这一部分补偿费的。


总之,拆迁过程中死亡的,应该确定安置补助费。

这个是可以的。

如果死者生前对村集体资产享有分配权,但在生前没有来得及分配这个资产的情况,在亡故后可以作为遗产,将这部分资产给继承人,由继承人继承。

但是如果死者没有立遗嘱,不知道继承人是谁的话,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将会选择第一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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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征地补偿时对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未满18岁的小孩、劳动力、老人的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必须确定一个时间点,一般以征地方案公告时间或者获得批准的那一天为准。只要人在这一天之前活着、进入了征地补偿名单就有权参与分配。假如征地公告5月1日张贴公布,8月才开始分配,只要人在5月1日前活着、不管是6月还是8月死的都正常参与分配。

征地补偿应该是按照近三年粮食产量来算的,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标准,补偿款应该是土地面积乘以粮食平均产量的价格后得出的,人死了地还在,只要承包权有就行了吧!

个人见解呵呵!

农村人死一年以内是不能分土地补偿款的,因为是以征地时的被占用的土地和现实人口为准。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

房屋征收正在进行,亲人突然去世,征地补偿款还能继承吗?

笔者认为只要在户籍人口认定基准日之前,该亲人仍然在世就行,在拆迁征收过程中该亲人去世不影响拆迁安置资格,亲属能够继承征地补偿款。

通常农村在整体拆除过程中,无论是征地还是房屋拆迁,为了确保人口数量稳定和拆迁补偿的合理计算,征收主管部门都会书面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在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制定完成后,村集体会张贴公布村集体经济经济成员户籍认定基准日,在基准日之前认定的村内的户籍人口,无论生死都会享受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在基准日之后村内增添的户籍人口(生育、嫁娶等),都不会在享受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这就是所谓的 “生不添死不减”。

关于耕地补偿款,我国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三十年不变”政策。村民在户口认定基准日之后去世,仍享有土地补偿的三项费用,且都可以由亲属继承。关于房屋拆迁偿款,在户籍认定基准日之后去世,不影响拆迁安置资格,无论是按人安置还是产权置换,该农户应获得的补偿一分不少!比如按照西安市高新区的政策,该去世亲人仍然可以获得70平安置房+10平商业房+5万元。
至于补偿款继承后的分配问题,或者遵遗属执行或者适用《继承法》分割。

因此,对于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只要在认定基准日之前存在的户籍人口,无论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何种变故,都不影响其享受的拆迁安置资格。

谢邀:

父母去世土地被征收,要看被征收土地的属性,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是父母承包的田地,那么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如果是宅基地和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那么这属于父母的遗产,父母在世时没有立遗嘱或者以其它的法律形式对这块土地进行处理,其子女都享有继承权,它就是说无论女儿出嫁与否,都不影响女儿对这块被征收土地应有的继承权。女儿与儿子可以同等分配被征收土地的赔偿款,以及因此而带来的其它利益,

征地拆迁时会由村里牵头,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会决定一个截止日期(一般为补偿费安置协议的生效日期)。在这个日期之时还活着的,能被确认为成员的,则即便下一刻就去世了,在以后的征地中都能分得人均的土地补偿费,直至某次村集体在次开会重新确认成员时“死亡人口被2/3以上的农户否决或重新确定界定日期”为止。 在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前死亡的,一般不予确认成员身份,没有人头费,但是死者的承包地的补偿款由其他家庭成员共有。 涉及征地补偿的问题影响因素较多,较为复杂,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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